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和《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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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金融局,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 

  经省金融监管局党组同意,现将《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和《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措施>的通知》(辽金办发〔2013〕6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监管工作的通知》(辽金办发〔2015〕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评级办法(2016修订版)>的通知》(辽金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5月31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分类管理,营造“奖优惩劣”行业发展环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守规经营,有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依法批准设立的,且开业时间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含)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对当年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是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负责统筹组织全省监管评级工作,统一管理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监管评级结果的运用和质量管理。监管评级结果是省金融监管局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按照本办法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市县监管部门应配合省金融监管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管评级体系 

  第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级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评级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至85分的为B级;55分(含)至70分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 监管评级体系由评级要素和一票否决项组成,评级综合得分为评级要素得分之和。 

  第七条 评级要素由五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合规经营30%、风险管理30%、财务管理15 %、接受监管10%。 

  第八条 评级指标是评级要素的构成单元,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具体指标和分值详见《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单项指标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指标分值为止。 

  第九条 一票否决项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涉黑涉恶,被认定为“空壳”公司,转让或变相转让、出租、出借小额贷款公司牌照,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其管评级结果直接降至D级。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下调1个级别: 

  (一)监管部门多次要求整改的问题,公司始终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二)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核查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贷款余额业务笔数1%的; 

  (三)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第十一条 按照监管评级级别划分标准,在评级综合得分所确定的监管评级级别基础上,再结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最终得出监管评级结果。省金融监管局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行业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等要求,适时适度调整评级要素权重。 

  第三章  监管评级流程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流程分为评级资料收集、初评、审核和公布监管评级结果四个环节。监管评级周期为1年,期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或市县监管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和监管会谈等方式,全面、深入收集能够充分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小额贷款公司应确保提供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管评级的初评工作。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合理,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初评工作结束后,省金融监管局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有差异的,应在依据充分的基础上予以适度调整,确保监管评级结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第十六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在其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监管评级结果,并以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小额贷款公司提出监管意见。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接受监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省金融监管局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省金融监管局应妥善做好监管评级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尝试利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章  监管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的含义: 

  (一)评级结果为A级,表明公司依法守规经营,有较强的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一定的业务经营特色和行业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级结果为B级,表明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存在但无严重违规行为,具有一定的风险控制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评级结果为C级,表明公司经营状况一般,存在违规经营行为,在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等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强。 

  (四)评级结果为D级,表明公司经营状况极差,存在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风险控制能力差,公司经营活动处于停滞或中断状态,可持续发展能力基本丧失。 

  第二十条 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监管评级激励政策自监管评级结果公布年度起2年内有效。 

  (一)对A级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银行借款、向本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1倍的资金余额;可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2倍的资金余额;开展代理、咨询和投资类业务,但投资类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25%(含);无特殊情况,暂不纳入下年度现场检查范围。 

  (二)对B级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银行借款、向本公司法人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1倍的资金余额;可通过发行债券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1.5倍的资金余额;开展代理、咨询和投资类业务,但投资类业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含);加强日常监管,及时提示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 

  (三)对C级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省金融监管局和市县监管部门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制定整改规划,委派专人定期开展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活动,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加大非现场监管工作力度,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定期约谈高管人员并给予必要的监管提示和指导;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对D级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责令其制定整改规划,委派专人定期开展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活动,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增加现场检查频率,视其存在问题和风险状况,分别给予风险警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业务范围、暂停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如存在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取消其业务资格;对无继续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插入附件《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管理,营造“奖优惩劣”的行业发展环境,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守规经营,有效服务“三农”和小微企业发展,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7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金融监管局”)依法批准设立的,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且开业时间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含)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对当年新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可依据本办法进行试评级。 

  第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是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以下简称“监管评级”)的实施主体,负责统筹组织全省监管评级工作,统一管理并规范操作流程,加强评级结果的运用和质量管理。监管评级结果是省金融监管局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按照本办法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管评级工作,市县监管部门应配合省金融监管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监管评级体系 

  第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级别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评级综合得分85分(含)以上的为A级,70分(含)至85分的为B级;55分(含)至70分的为C级;55分以下的为D级。 

  第六条 监管评级体系由评级要素和一票否决项组成;评级综合得分为评级要素得分之和。 

  第七条 评级要素由五部分构成,满分100分,各部分权重分别为:公司治理15%、合规经营30%、风险管理30%、财务管理15 %、接受监管10%。 

  第八条 评级指标是评级要素的构成单元,包括定量和定性两类,具体指标和分值详见《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单项指标考核涉及计量扣分的,扣完该项指标分值为止。 

  第九条 一票否决项是指融资担保公司存在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报送虚假数据信息、恶意拒绝代偿或逃废债务记录,以及发生重大涉刑案件(如:暴力催收、涉黑涉恶等)的,其监管评级结果直接降至D级。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监管评级结果下调1个级别: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政策不到位的; 

  (二)监管部门多次要求整改的问题,公司始终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 

  (三)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或者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条件的; 

  (四)投诉举报事件频发,每年经核查属实的被投诉举报次数超过在保余额业务笔数1%的; 

  (五)两次及以上出现应代偿未代偿的。  

  第十一条 按照监管评级级别划分标准,在评级综合得分所确定的监管评级级别基础上,再结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情形,最终得出监管评级结果。省金融监管局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控、行业监管政策及风险防范等要求,适时适度调整评级要素权重。 

  第三章  监管评级流程 

  第十二条 监管评级流程分为评级资料收集、初评、审核和公布监管评级结果四个环节。监管评级周期为1年,期间为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7月底前完成。 

  第十三条 省金融监管局或市县监管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走访和监管会谈等方式,全面、深入收集能够充分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接受监管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非现场监管资料、现场检查报告和数据、有关经营管理文件、审计报告、信访和违法举报信息及其他重要内外部信息等。融资担保公司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省金融监管局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管评级的初评工作。初评对每一项评级要素的评价应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断 合理,准确反映融资担保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十五条 初评工作结束后,省金融监管局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有差异的,应在依据充分的基础上予以适度调整,确保监管评级结 果的客观、准确和公正。 

  第十六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在其网站等媒体上公布监管评级结果,并以监管会谈、监管意见书等方式向融资担保公司提出监管意见。年度监管评级结束后,融资担保公司的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和接受监管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省金融监管局可对监管评级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评级工作结束后,省金融监管局应妥善做好监管评级工作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八条 省金融监管局应尝试利用融资担保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辅助开展监管评级工作。 

  第四章  监管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 监管评级结果的含义: 

  (一)评级结果为A级,表明公司经营状况良好,法人治理和内控机制完善,风险管理能力强,业务经营规范,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 

  (二)评级结果为B级,表明公司经营状况较好,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较为完善,风险管理能力较强,能够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业务经营较为规范,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强。 

  (三)评级结果为C级,表明公司经营状况存在不稳定性,公司治理和内控机制存在薄弱环节,在风险管理、合规经营或财务管理等方面有明显不足,存在一定的监管违规问题。 

  (四)评级结果为D级,表明公司经营方面存在风险,公司治理、合规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缺陷,风险管理能力较差,融资担保服务能力较弱,监管违规问题严重。 

  第二十条 依据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一)对A级、B级融资担保公司,积极支持公司发展,降低现场检查频率,在依法合规提高放大倍数上限、政策扶持、新业务开展和银担合作等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无特殊情况,A级融资担保公司暂不列入下年度现场检查范围。 

  (二)对C级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省金融监管局和市县监管部门重点监管范围,责令其制定整改规划,委派专人定期开展实地走访和现场检查活动,督促落实整改工作;定期约谈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提示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给予必要的监管提示和指导;强化业务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依法依规经营和风险防范意识。 

  (三)对D级融资担保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除采取C级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管措施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视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状况,分别给予风险警示、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改正、限制业务范围、暂停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对存在重大风险或长期经营停滞的,给予其监管退出或劝导其主动注销业务资格的处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插入附件:《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