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监发〔2020〕11号
各市金融发展局、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精神,确保融资租赁行业、商业保理行业准入管理顺利实施,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持续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我局制定了《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1.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2.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有关规定,现对融资租赁公司(含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
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包括:名称、股东、股权份额、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分立或合并、设立分支机构和终止等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其中,在我省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租赁”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7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应当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含本次投资资金);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2.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4.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从业人员。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5.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 融资租赁业务;
2. 租赁业务;
3. 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
4. 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或租赁资产;
5.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拟注册地金融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办理相关事项,同时提交一份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市金融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金融监管局。审查中,需要材料补正或情况说明的,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市金融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及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下发批复文件。
(四)送达。省金融监管局将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制发批复文件,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申请人应自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金融监管局确认原文件的效力。融资租赁公司完成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省金融监管局、所在市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备案,并登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注册,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五)建档。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确认文件等进行整理归档。
三、申请要件
(一)设立材料清单
1.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资金来源说明、公司组织架构、经营范围等内容);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从公司新设之日起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出资人协议书(附出资人名录及企业出资人公司股东会决议);
6. 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7. 企业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际经营期1年以上不满2年,可按实际提供);
8. 出资人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出资人注册基本信息(市级自行查询),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出资人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企业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信用报告(经出资人授权市级自行查询);
9. 具有资格的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各出资人间关联情况和企业出资人关联企业名单的法律意见书;
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核名通知书;
11.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学历证明和从业经验证明,不存在不宜担任相关职务的个人声明;
12. 公司治理结构和主要管理制度、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经营计划及融资租赁公司成立半年内投入正常经营承诺书;
13.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且须满足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原则。
(二)变更材料清单
1. 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公司名称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变更经营地址提供)。变更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省迁址需迁出和迁入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同意函,分支机构还需所属总公司关于迁址问题的同意函。
2. 股东及股权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5)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6)股权转让协议;
(7)变更股东相关资料: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法人股东需提供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8)新股东与其他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 注册资本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5)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4.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学历证明,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以及不存在不宜担任相关职务的个人声明。
(三)终止材料清单
1. 终止申请报告;
2. 企业股东会决议;
3. 经有权机构确定的清算报告或因破产注销需提交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债权人公告。
四、其他事项
申请材料范本可登陆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jrjg.ln.gov.cn)下载。申报咨询可拨打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电话(024-86909316)、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24-83988600),或至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5号窗口现场咨询。
附件2:
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如下。
一、 申请条件
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商业保理公司的设立、变更(包括:名称、股东、股权份额、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经营范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分立或合并、设立分支机构和终止等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其中,在我省注册并开展相关业务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商业保理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商业保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股东。股东信誉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1. 主发起人(第一大股东)须为企业法人,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2)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且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7)其他审慎性准入条件。
2. 其他法人股东应管理规范、经营良好,有充足的货币资金以满足出资需要;近2年内在市场监管、税务、海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义务未履行完毕的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
3.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我省相关规定。
4. 自然人为出资人的,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无任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从业人员。商业保理公司应当拥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2. 因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5.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者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经营范围。商业保理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1. 保理融资;
2. 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 应收账款催收;
4.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5. 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
6. 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受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按照相关要求准备申请材料,通过拟注册地金融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办理相关事项,同时提交一份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
(二)初审。各市金融管理部门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市金融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将书面申请材料报送省金融监管局。审查中,需要材料补正或情况说明的,应于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限期完善;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直接向有关部门函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省金融监管局自收到市金融管理部门初审意见及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下发批复文件。
(四)送达。省金融监管局将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制发批复文件,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申请人应自省金融监管局印发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金融监管局确认原文件的效力。商业保理公司完成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金融监管局、所在市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申领全国商业保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密钥,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五)建档。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确认文件等进行整理归档。
三、 申请要件
(一)设立材料清单
1. 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资金来源说明、公司组织架构、经营范围等内容);
2. 可行性研究报告;
3. 公司章程草案(载明从公司新设之日起3年内不对外转让所持有的股权,不将所持有的股权对外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4.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 出资人协议书(附出资人名录及企业出资人公司股东会决议);
6. 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7. 企业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实际经营期1年以上不满2年,可按实际提供);
8. 出资人证明材料,包括企业出资人注册基本信息(市级自行查询),企业出资人法人代表和自然人出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企业出资人上一年度纳税证明,企业出资人和自然人出资人信用报告(经出资人授权市级自行查询);
9. 具有资格的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各出资人间关联情况和企业出资人关联企业名单的法律意见书;
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预核名通知书;
11.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明材料,包括: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学历证明和从业经验证明,不存在不宜担任相关职务的个人声明;
12. 公司治理结构和主要管理制度、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及主要负责人名单、经营计划及商业保理公司成立半年内投入正常经营承诺书;
13.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且须满足实际经营地与注册地相一致原则。
(二)变更材料清单
1. 名称、经营地址或经营范围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变更公司名称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购房证明(变更经营地址提供)。变更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其中跨省迁址需迁出和迁入地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的同意函,分支机构还需所属总公司关于迁址问题的同意函。
2. 股东及股权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5)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6)股权转让协议;
(7)变更股东相关资料:自然人股东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证明、个人信用记录报告;法人股东需提供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报告、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8)新股东与其他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3. 注册资本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法定机构验资报告;
(5)全体股东出具的《股东承诺书》。
4.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1)变更申请报告;
(2)企业股东会决议;
(3)公司章程修正案;
(4)拟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提供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信用报告、无犯罪证明、学历证明,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以及不存在不宜担任相关职务的个人声明。
(三)终止材料清单
1. 终止申请报告;
2. 企业股东会决议;
3. 经有权机构确定的清算报告或因破产注销需提交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4.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债权人公告。
四、其他事项
申请材料范本可登陆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jrjg.ln.gov.cn)下载。申报咨询可拨打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电话(024-86909316)、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24-83988600),或至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5号窗口现场咨询。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