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及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7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辽金监发〔2020〕1号
各市金融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推动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有效服务实体经济,构建功能完备、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省金融监管局对融资担保公司审批和备案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形成《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试行)》。并对我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主发起企业股东变更等有关事项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及主发起人(控股股东)变更
鼓励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起设立融资担保公司。限制“买壳”行为,凡融资担保公司变更主发起人或控股股东时,须在完成违规问题整改后,采取增资方式进行,且变更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并承诺到2020年底前增资到2亿元人民币,到2021年底前增资到3亿元人民币。
二、调整证明材料的出具方式
对公安部门不再向自然人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地区,由市金融局商请公安部门以部门信息共享方式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对因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已能够涵盖经济犯罪记录而不再单独提供《无经济犯罪证明》的地区,在市金融局向省金融监管局书面报告情况后,可不再提供《无经济犯罪证明》要件。
涉及企业注册基本信息的证明材料,由各市金融局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自行打印、核验并加盖市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涉及出资人的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须由市金融局派人员陪同行政相对人赴现场打印、核验并加盖市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或经行政相对人授权后由市金融局自行打印、核验并加盖市局公章(或审批专用章)。
三、实施审批事项“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
申请材料经市金融局初审合格后,行政相对人应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我局驻省政务中心服务窗口可依网上电子材料开展预审并反馈相关问题。从申请受理到批复文件送达等审批工作相关流程,均可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办理完成;审批中需进一步补正、完善的申请材料,均可通过电话或“辽宁政务服务网”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意见,由行政相对人以邮寄方式补报材料;申请事项批准后,行政相对人可通过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下载并打印批复文件,办结申请事项。确保行政审批工作实现申请人“最多跑一次”。
特此通知。
附件:《辽宁省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试行)》
省金融监管局
2020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