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背景
机构改革以来,按照银保监会部署和要求,省金融监管局坚持“以监管促发展,以发展优环境”,完善行业监管政策,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全面摸排典当企业经营情况和风险底数,持续加大对企业指导服务力度,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为进一步提升准入监管质效,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典当行业发展状况和监管工作实际,我局梳理了前期出台的《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和注销工作指引》(辽金监发〔2019〕22号)《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辽金监发〔2020〕6号)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8号)等政策文件,重新起草了《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工作指引》在梳理前期政策的基础上,以服务行业发展、方便企业办事为主要目的,明确股东资金实力要求,加强资金来源监管,同时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简化审批材料。《工作指引》的出台将有利于加强制度约束,优化审批服务,更好地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工作指引》起草过程中,我们重点参考了国家正在制定或修订的关于典当行业监管政策制度,认真借鉴了北京、湖北、广西、贵州等部分地区近期出台的监管制度文件,充分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中国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意见,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取得了律师事务所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重点对典当企业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的申请条件、受理程序、申请要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和说明,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一)申请条件。明确了典当企业设立、变更等事项具体条件要求。一是细化设立条件,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每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减去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后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二是调整股东构成限制,对法人股东的要求调整为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三是调整股东准入条件,要求法人股东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要求自然人股东近2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四是明确典当行从业人员申请条件。要求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典当运营管理经验或5年以上相关金融经济行业工作经历。
(二)受理程序。梳理了审批工作流程、省市责任分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及全省“一网通办”工作要求,改进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将设立和终止事项办结时限压缩至15个工作日内、变更事项办结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内。同时,明确上一年度检查结果B类、关注类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先行完成违规行为整改方可提交变更申请。
(三)申请要件。规范了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人应提供要件,严把市场准入关,对新股东的背景实力、入股动机、入股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通过严控准入和变更,坚决遏制“炒壳”“卖壳”等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的现象发生。
(四)其他事项。制定各政务服务事项申请材料范本以及申请材料清单,告知申请人申报咨询途径,并对材料规范提出具体要求,形成全省统一的管理模式。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