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文件制定背景
机构改革以来,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摸清底数、防控风险的要求,全省开展了对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以下简称“两类机构”)的行业清理排查,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两类机构行业市场秩序有所好转,市场抢注乱象得到有效遏制,行业社会认知程度有所提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能力有所增强,行业监管合力不断加强。从行业清理排查反映情况看,两方面问题较为突出。一是从行业发展看,我省两类机构实力不强、法人治理和风险管控不完善、经营偏离主业、行业规范程度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二是从行业监管看,国家层面尚处于行业监管制度政策制定过渡期,相关制度安排不能满足地方落实国家部署和正常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需要,地方行业监管制度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战中,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实体经济复工复产以及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省金融监管局参考天津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江西省、河南省等地对两类机构的政策安排,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支持行业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有效增加金融供给、提升监管服务效能,促进两类机构健康发展,通过补齐行业监管制度短板,确保两类机构规范发展,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包括规范行业经营、加强分类管理、精心组织实施三大部分组成,共8条。
第一部分是规范行业经营,共2条。一是加强清理规范,进一步部署两类机构行业清理规范工作。二是完善公司治理,督促两类机构规范运作、尽职履责。
第二部分是加强分类管理,共3条。一是启动两类机构新设,支持省内有业务需求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两类机构。二是强化存量企业分类管理,对于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经审核后纳入监管名单;对于不满足相应条件的企业,限期参照新设企业履行审批程序。三是严格审核变更事项,明确变更事项范围和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是精心组织实施,共3条。一是关于清理规范,要求各市按照排查方案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施。二是关于设立变更,要求各市抓紧受理两类机构的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明确工作流程。三是其他事项,明确新设机构数量限制以及已设立企业监管安排。
本《通知》适用于在辽宁省(不含大连)登记注册、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字样的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商业保理业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