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扩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完善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严格了行政执法责任,对实施行政处罚提出更高标准与要求。为规范我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6章48条。从总则、行政处罚的程序、送达与执行、结案与归档、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附则六个方面对我省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全流程进行规范。其中: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以及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应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回避、保密等制度。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程序。一是立案环节,明确了省金融监管局在收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二是调查取证环节,重点结合《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对调查取证的基本规范予以明确。三是审查环节,规范了法制审核程序,明确了应当经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案件,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告知与听证环节,明确了权利告知与听证程序,为切实保障当事人权利,要求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五是决定环节,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要求,《规定》明确了对经过法制审核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送达与执行。结合行政执法与司法实践,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送达方式作出指引性规定。明确了行政处罚执行中罚缴分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规定。

  第四章,结案与归档。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予以结案的情形,要求执法人员在结案后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通用标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和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对结案案件进行归档。

  第五章,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明确了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因行政处罚行为产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按照“谁作出、谁承办”的原则确定承办的执法处室。承办的执法处室应当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积极履行已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省金融监管局负责人”范围以及施行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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