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保证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审批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列入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81号)规定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权益类市场是指《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规定的从事股权、债权、金融资产等金融权益类产品交易场所。
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未明确前,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列入前置审批。
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权益类市场的设立和变更事项实施前置审批的办理程序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市政府审核同意并出具审核意见,报省政府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金融权益类市场,应经市政府审查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依据相关规定批准后(大连市除外),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6日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