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

辽金监发〔2021〕1号

各市金融发展局:

  为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高全省典当行业行政审批效率,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省金融监管局结合全省典当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和调整,形成《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辽金监发〔2019〕22号、辽金监发〔2020〕6号、辽金监发〔2020〕8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

  根据《行政许可法》《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典当行业管理的有关规定等文件要求,现对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如下。

  一、申请条件

  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包括: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地址、股权等)分立或合并以及终止事项,实施审批管理。

  其中,在我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名称。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标明“典当”字样。

  (二)注册资本金。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每家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典当行注册资本减去拨付分支机构运营资金后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行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

  (三)股东。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50%以上,或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典当行章程中载明。

  1.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1)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2)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纳税记录与盈利情况相匹配;

  (3)最近2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

  (4)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业;

  (5)有对外投资的法人股东,应承诺如实申报长期股权投资。

  2. 自然人股东应为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信用良好,近2年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纳税记录与收入或财产情况相匹配。

  (四)从业人员。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熟悉与典当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3年以上典当运营管理经验或5年以上相关金融经济行业工作经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有犯罪记录;

  2.因担任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4.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5.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五)安全制度。典当行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安全制度:

  1.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

  2.当物查验、保管制度;

  3.通缉协查核对制度;

  4.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5.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六)经营住所。临街商业用房,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或自有财产,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下列安全防护设施:

  1.营业场所内设置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2个月);

  2.营业柜台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 、库);

  4.设置报警装置;

  5.门窗设置防护设施;

  6.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受理程序

  (一)申请。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设立、变更及终止,应当向所在地市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材料,由市金融发展局初步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监管局审核决定。上一年度检查结果B类、关注类或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违规行为的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在市金融发展局出具违规行为整改合格意见后方可提交变更申请。

  (二)初审。各市金融发展局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本地区承诺时限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出具书面初审意见。审查中,对企业全部违规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拟设立或拟变更经营住所进行实地核查;对拟变更股东审核要求与新设典当行对股东的审核要求保持一致。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决定。省金融监管局收到市金融发展局初审意见及完整申报材料后在各事项承诺时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金融监管局下发批复文件。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需申请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按许可管理规定另行申请。

  (四)送达。省金融监管局将通过辽宁省政务服务网制发批复文件,申请人可自行登录下载。申请人应自省金融监管局印发批复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或注销。逾期未办理登记的,应报省金融监管局确认原文件的效力。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完成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省金融监管局、所在市金融发展局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申领全国典当行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密钥,并按照监管要求报送信息。

  (五)建档。各市金融发展局应当对相关申请材料、补正材料、确认文件等进行整理归档。

  三、申请要件

  (一)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材料清单

  1.设立典当行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1.1);

  (2)企业设立申请(范本1.2);

  (3)公司章程(草案);

  (4)典当企业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征函、进账单);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复印件;

  (6)收当、续当、赎当查验证件(照)制度;当物查验、保管制度;通缉协查核对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配备保安人员制度;

  (7)出资协议书(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各股东出资额及占总股本比例;出资时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出资承诺书(范本1.3);

  (9)法人股东需要提供:投资典当行的股东会决议(范本1.4),最近两个完整年度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两年纳税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0)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范本1.5)、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如:银行存款、国债、股票、房产、土地、其他收益等相关凭证,夫妻共同财产可合并计入)、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11)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范本1.5)、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2.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1.1);

  (2)企业设立申请(范本1.2);

  (3)分支机构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征函、进账单);

  (4)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复印件;

  (5)典当行股东会决议(范本2.3);

  (6)最近两个完整年度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

  (7)最近两年纳税记录;

  (8)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需要提供:个人基本情况(范本1.5)、个人信用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二)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变更材料清单

  1.变更名称或经营住所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2.1);

  (2)企业变更申请(范本2.2);

  (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范本2.3);

  (4)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4);

  (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复印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变更股权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2.1);

  (2)企业变更申请(范本2.2);

  (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范本2.3);

  (4)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4);

  (5)出资承诺书(范本1.3);

  (6)受让方法人股东需要提供:投资典当行的股东会决议(范本1.4)、最近两个完整年度无保留意见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两年纳税记录、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资能力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受让方自然人股东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范本1.5)、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如:银行存款、国债、股票、房产、土地、其他收益等相关凭证,夫妻共同财产可合并计入)、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8)典当企业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征函、进账单);

  (9)股权转让协议。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分支机构负责人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2.1);

  (2)企业变更申请(范本2.2);

  (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范本2.3);

  (4)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4);

  (5)基本情况表(范本1.5);

  (6)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个人信用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2.1);

  (2)企业变更申请(范本2.2);

  (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范本2.3);

  (4)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2.4);

  (5)股东出资协议(协议各方的基本情况;公司名称与注册资本;公司设立方式和组织形式;各股东出资额及占总股本比例;出资时间;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典当企业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征函、进账单)。

  (三)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终止

  1.市局初审意见(范本3.1);

  2.企业终止申请(范本3.2);

  3.典当行股东会议决议(范本3.3);

  4.清算报告(范本3.4);

  5.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四、其他事项

  申请人办理设立、变更及终止事项,应登录辽宁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一份完备的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应制作目录并装订成册,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复印件须经申请人盖章确认。申请材料范本可登陆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网(jrjg.ln.gov.cn)下载。申报咨询可拨打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二处电话(024-86902053)、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电话(024-83988600),或至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5号窗口现场咨询。

  附件: 1.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申请材料范本

  2.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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