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监通〔2020〕50号)
各市金融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融资担保集团、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转来《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现将此文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配合确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各市金融局要按照省金融局监管局部署,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实施名单制管理,并按照“成熟一批、上报一批”的工作原则提出动态调整意见。在开展确认工作时,要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通过此项工作形成正向激励作用,推动相关政府及部门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聚焦地区融资担保资源,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运营
(一)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各市金融局要督促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断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户数,坚持业务重心下沉,将政府融资担保服务充分覆盖至各县、区。对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制度规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可按照相关业务风险权重计量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并计算融资担保业务集中度合规上限。凡是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其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均可以提高至15倍,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提升融资担保杠杆率和业务规模,促进地区小微企业、“三农”和实体经济发展。
(二)支持省再担保体系提升整体服务质效。各市金融局要积极推荐名单内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入省再担保服务体系。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充分发挥省再担保体系牵头机构作用,适时开展股权投资,增强对各市、县(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金支持、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研究设计同银行和客户需求有效衔接的银担合作产品,通过产品创新、减化流程、协同风控等有效措施,进一步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银行授信规模和业务合作。
(三)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管理。各市金融局要及时掌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代偿履约信息,对存在未依约履行代偿责任的机构,采取人员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督促其按合同履行代偿责任。如确有其他因素影响代偿的,市金融局要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通报其出资管理部门,共同协商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避免影响机构信誉和地方信用。各市金融局要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代偿资产活化工作。对代偿资产过大,影响机构流动性和担保信用的,各市金融局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机构风险情况,配合出资管理部门运用政府组织优势、司法快速办理途径和市场化处置等方式方法帮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代偿资产处置工作,化解债务风险、恢复企业信用,提升融资担保服务能力。
三、实施差异化监管
各市金融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和业务指导。除普适性监管工作要求外,还应对照国家、省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的相关政策要求,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在非现场监管和年度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业务规模、再担保业务合作情况、银担合作情况、担保费率、代偿情况、放大倍数等指标的监控分析。在监管指导工作中,应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回归主业、坚守准公共定位,不得存在违规投资、为政府隐性债务担保及发放贷款等行为,规范各类违规收费行为,在机构发展可持续前提下逐步降低担保费率,切实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科技型企业等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对支小支农成效显著、经营管理规范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市金融局要提供优质便利的行政服务,优先开展行政审批和备案工作,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向省局和各市政府报告;要与出资部门沟通,进一步加大资本金注入和风险补偿的力度,增强其服务能力;要加大对外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扩大正面社会影响。对违反国家政策、存在违规经营行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市金融局要将相关情况上报省金融局,并通过监管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有关部门等工作措施及时予以纠正;对屡教不改或严重损害行业信誉的,要通报财政部门建议剔除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形成“奖优惩劣”的良好氛围。
特此通知。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8日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