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金监通〔2020〕59号
各市金融发展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以下简称《通知》,详见附件1)。依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监管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适度放宽业务经营度
(一)增加对外融资比例。在坚守主业和贷款“小额、分散”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向银行和法人股东借款等方式融入不超过其净资产1倍的资金。对经营管理好、风控能力强、监管评级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方式融入符合监管规定比例的资金。
(二)放宽贷款集中度。对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
(三)放宽经营区域。对依法守规经营、监管评级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可在全省区域内开展业务经营活动。
二、严格资金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的运营资金(资本金、融入资金和未分配利润)必须通过本公司开立的账户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公款私存,不得坐支现金。
小额贷款公司须按季向各级监管部门备案账户信息,填列《——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账户信息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2),报送账户资金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账户资金流水明细。市金融发展局须按季填列《——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账户信息备案汇总表》(以下简称《备案汇总表》,详见附件3),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备案信息进行统计分析并形成报告,于下季度初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市金融发展局印章后的报告、《备案汇总表》报送省金融监管局。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增减及资金异常变动情况分析等。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小额贷款公司须在全面清理闲置账户,梳理保留账户信息的基础上,填列《备案表》,完成首次账户备案,于11月20日前向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的市金融发展局报送首次备案信息;市金融发展局须将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账户备案信息填列《备案汇总表》后,于11月30日前将加盖市金融发展局印章后的《备案汇总表》报送省金融监管局。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规范经营行为。小额贷款公司要认真贯彻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控体系,强化资金管理,树立合规经营理念,切实规范运营行为,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不得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行为。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为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不得从事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省金融监管局禁止的其他用途。
(二)严格市场准入管理。对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准入等事项,市金融发展局要采取必要方法和措施,开展穿透式实质性审查工作,防止通过收购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实际控制人等途径达到变相控制小额贷款公司目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主发起人变更处理。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市金融发展局要协助省金融监管局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年度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风险监控预警工作;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定代表人的履职监管,对因履职不当使公司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议取消其任职资格,并将其列入监管异常名录;强化非法集资和违规放贷管理,实现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人员和资金全过程管理,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四)推动行业“减量增质”。市金融发展局要密切配合省金融监管局按照优化服务,坚持“监管与发展并重”原则共同推动行业“减量增质”。市金融发展局应协助省金融监管局加强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对违规经营行为给予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提出取消业务资格的建议;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失联”、“空壳”小额贷款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劝导无继续经营意愿和能力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动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自行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并及时将上述处理结果报送省金融监管局。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
2.《——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账户信息备案表》
3.《——市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账户信息备案汇总表》
省金融监管局
2020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