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加强辽宁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金监通〔202047

各市金融局(不含大连):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典当行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辽宁省典当行监督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优化政务服务 完善准入管理

(一)优化审批服务各市金融局应积极贯彻落实“放管服工作精神,持续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工作主动对照省政务服务事项库事项要求,及时认领并梳理典当政务服务事项,深化省市联办改革加强一网协同工作服务。各市准确把握行业特征和定位,推进典当行行政审批工作环节、减时限、跑动次数,通过部门数据共享在线核验工作方式,主动减少不必要的各类证明材料。在开展行政审批工作时,应持续增强监管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审批服务

(二)把好受理初审准入关各市金融局应严格落实典当企业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要求,把好典当行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申请的受理初审关。为省金融监管局最终审批夯实工作基础。鼓励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发起设立典当行,为行业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支持存量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扩大业务规模。严格审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等重大变更事项,规范典当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严禁倒卖经营资格和失信劣迹人员进入行业。各市金融局应加强对违法违规典当行的监管指导其未完成违规问题整改及落实监管部门工作要求前,暂停受理其变更申请。

(三做好证照分离改革。为贯彻落实典当行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各市金融局应建立完善与当地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及时通报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做好证照衔接审慎稳妥开展许可管理工作。

典当企业注册登记实行照后证的,各市金融局应协调辖区内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主动告知典当行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需取得省金融监管局核发的《典当经营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申请或者申请未被批准的典当行,各市金融局应及时协调负责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劝导其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对拒不配合的,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类名录或按规定予以吊销,并向省金融监管局报告。

(四)优化当票管理服务。典当行应当使用省金融监管局统一印制的当票、续当凭证开展业务。各市金融局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典当行当票管理的通知》(辽金监通〔202212号)要求,优化当票及续当凭证的管理和发放。本着“安全、便民原则,当票免费发放和票据领取不出市等简政便民工作措施落处,典当行办理业务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二、依法合规经营 诚信规范发展

(五)依法诚信经营典当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树立行业良好形象日常经营中,典当行不得存在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发放信用贷款、动产抵押等监管规定明令禁止的行为;典当行股东不得以典当行名义开展典当业务;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典当业务;不得将当票转让给其他典当行或无典当经营资质的机构及个人;不得通过加盟、合作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引入无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开展典当业务。

(六)规范典当业务。典当行应当回归民品典当业务本源,逐步压缩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增强服务实体服务百姓、服务社会能力。收当时,典当行要认真核对当户身份,查验当物并追溯其来源要求当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当物合法性的书面承诺,杜绝收当赃物或来源不明的物品。在处置绝当物时,典当行应当采用协议折价或者协议拍卖、变卖的方式依规处理,并就所价款优先受偿,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可继续向当户追偿。典当行应如实记录当物和当户的相关信息,公安机关要求报送备案的按规定如报送

(七)合理确定息费。典当行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合理确定收费,并应着力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典当行不得预扣当金利息,典当当金利率应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如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的,不得超过《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八)严守行为底线。典当行不得开展行政许可的金融业务。典当行不得下列行为:集资、吸收或者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接受股东以持有的本典当行股份进行质押典当;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商业银行贷款;对外投资;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等渠道融资以及法律法规及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有效发挥服务功能。典当行应找准发展定位,立足小额、短期、快捷、灵活的特点,专注细分领域,提升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水平,面向小微企业及居民个人提供应急性、补充性的融资需求。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各市金融局要积极搭建合作平台,向当地商业银行推荐优质典当行,帮助其获得融资支持。加强与当地法院联系,及时提供具备经营资格的典当行名单(含已正常退出市场的典当行),依法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监管工作机制 强化监管职责

(十一)建立监管工作机制。金融监管局负责全省(不含大连)典当行业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和推动发展工作职责。为明确属地监管职责,金融监管局委托各市金融局(不含大连)负责辖内典当行行政审批受理初审、日常监管风险处置,配合省金融监管局做好典当行现场检查、行政许可及当票管理落实行政处罚等相关工作。各市金融局可结合地区实际,委托有条件的县区级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任务,但不应额外增加典当企业负担。

(十二)加强非现场监管典当行应在每月10日前通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报送经营情况和统计报表,上传开具当票和续当凭证信息,保证报送资料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典当行应在典当监管信息系统中准确填报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营地址等信息并及时更新。省金融监管局组织建设全省统一典当行监管及业务信息系统各市金融局组织辖区内典当行及时上线运行,通过监管信息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管、风险监测及监管评级工作,逐步推进典当行分类监管、信息监管

(十三)开展现场检查结合全省典当行监管工作实际,安排年度或专项检查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省金融监管局将每年选取1/3典当行开展年度现场检查内实现全覆盖。各市金融局要配合省局工作统一部署开展现场检查,也可结合投诉、举报及其他风险线索开展辖区内典当行的专项检查。检查时,应加强典当行运营资金监测,重点监督典当行经营合规性和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重点排查典当行违规融资、违规放贷、违规催收等行为。

(十四)加大违规处罚。典当行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各级监管部门可视违规情节,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督促典当行完成违规整改经省金融监管局批准可对违法违规典当行采取暂停审批设立分支机构、变更事项等监管措施;对失联空壳拒检企业与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监管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社会公示措施,直至取消其典当业务经营资格;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十五)妥善开展风险处置。各市政府是典当行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要切实履行好属地监管工作职责做好辖区内典当行风险处置工作,防范和纠正辖区内典当行违规违法行为。遇有重大突发情况和重大风险事件,各市金融局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监管局报告。

(十六)建立专职监管队伍。各市金融局应建立专职监管制度,综合考虑各地经济总量、市场需求、行业饱和度和监管能力等因素,科学配置监管人员,提升监管服务效能。

(十七)加强行业自律。支持典当行加入行业协会。典当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在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服务以及保障公平竞争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共同推动全省典当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省金融监管局

                                                                                         2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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