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文件
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的通知

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辽金办发[2011]25号

一、总则

(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辽宁省政府金融办、各市金融办(委、局)、绥中县金融办(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融资性担保机构,是指在辽宁省区域内设立并取得融资性担保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和处理、检查档案整理四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六)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廉洁自律、忠实履职的要求,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检查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赔偿。

二、检查准备阶段

(一)立项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年度或监管周期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或根据实际需要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临时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制定检查方案,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开展现场检查前,各市监管部门应将现场检查方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二)成立检查组

1.确定检查人员。监管部门要根据检查任务配备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组长和成员。检查组至少应由两名检查人员组成,保证各项检查内容均有适当形式的复核和监督。必要时可以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检查。从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不具有独立开展现场检查资格,其受托从事现场检查工作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监管部门承担,但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员应对所从事工作的真实性、客观性负责。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必须经过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批准。

2.检查组长工作职责。检查组长负责对检查组的领导及现场检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控制检查工作的质量和进度,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调整检查力量和检查时间,向其所属监管部门及时反映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线索或问题,组织撰写《现场检查报告》及其他相关监管文件,并对现场检查纪律负总责。

3.检查组成员的工作职责。检查组成员应服从检查组组长的工作安排,严格按照现场检查程序和要求开展现场检查工作。认真撰写《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等检查文书,做好取证工作,对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三)信息搜集与研究检查组在检查前要认真研究融资性担保机构非现场检查材料,对被查机构检查项目进行详细分析,必要的可采取机构自查、问卷调查、相关部门和机构座谈等方式获取被查机构信息,对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事项做出初步判断。

(四)现场检查准备会议检查前,检查组组长应组织检查成员召开现场检查准备会。会议内容应当包括:

1.介绍被检查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历次检查情况等;

2.研究讨论搜集到的被查机构信息并决定具体实施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3.学习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法律法规、金融、财会、法律等业务知识、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4.其他情况。

(五)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一)

1.检查前,检查组应开具《现场检查通知书》,报所在监管部门领导审批后加盖监管部门印章。

2.检查组应在开展检查前向被查机构递交《现场检查通知书》。

3.被查机构收到《现场检查通知书》后应填写《送达回证》(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二)并由收到人签字。

三、检查实施阶段

(一)进驻检查组应按《现场检查通知书》指定的时间进入被查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工作。

1.表明身份及检查意图进行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向被查机构出示《现场检查通知书》,介绍检查组成员,检查人员应出示工作证件。

2.进点会谈参加会谈的人员为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人。检查组应向被查机构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查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对被检查机构提出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事项等;被查机构可就本机构基本情况、自查报告及报表数据等进行专项汇报;双方应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

(二)检查实施程序

1.调阅资料检查组可视检查需要,调阅、转存、复制被查机构的原始凭证、合同、业务和财务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查询被查机构的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数据,并进行数据导出、转存、打印、复印等处理。检查人员应对所调阅的被查机构资料填制《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三)一式两份,由调阅人和被查机构相关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取得上述检查资料。检查资料使用完毕,要及时归还被检查机构,并在《现场检查资料调阅清单》上注明归还日期,由归还人和接收人分别签字认可。

2.现场审查或查勘检查组现场审查内容包括:了解被检查机构基本情况、内部制度、营业场所和经营许可证公示等情况;对检查项目相关的业务和财务资料等予以审核;对被检查机构的账账之间、账表之间、账实之间的一致性进行现场审核;查阅被检查机构的外部审计报告和内部审计报告;对实际运行状况进行现场查勘。检查方法包括:抽样、核对、审阅、计算、比较分析、账户分析、绘制流程图、实地观察、调查询问等。检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

3.调查取证对需要调查取证的问题和需要被查机构证明的检查事实,要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材料包括: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文书格式四)、凭证、报表、账册(账页)、问卷、说明材料、被查机构文件、合同、会议记录、外调复函、实物照片等。上述证明材料如属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被查机构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确有特殊情况未能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检查组长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对检查中发现问题进行调查取证的,应填写《现场检查取证记录》(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五)并将相关证明材料附后。《现场检查取证记录》及所附证据应有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和被检查机构相关人员签字认可。检查结束时,检查组要统一汇总检查证据材料,编制填写《现场检查取证材料清单》(现场检查文书格式六),并由组长签名,检查组集中统一管理。

4.制作并填写工作底稿《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七)是检查人员对检查工作记录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应包括:被检查机构名称;检查项目名称及实施时间;检查查实的主要事实及其来源,计算和分析的结果;认定依据;检查人员的签名及编制日期。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进行记录,也可按检查项目合并记录。工作底稿表述的观点必须清楚明确,并附有必要的支持材料,检查人员应对所编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检查组长对工作底稿要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指导。

5.填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检查组长在掌握全部现场检查工作情况和审阅检查人员全部《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的基础上,确定需要被查机构签字确认的检查事实项目,根据检查人员《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编写《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现场检查文书格式八),事实确认书只记录检查事实,不作任何定性评价,由检查组长逐一审核签字后,交被查机构法人或负责人逐一签具明确意见,并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事实确认书所附取证材料如果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但未获被查机构签字确认的,检查组可视情况封存取证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机构篡改或销毁原件。事实确认书中所附取证材料不能充分证明认定事实成立,并且被查机构申辩理由成立的,检查组应注明“认可申辩,不作问题”并留存。

6.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在被查机构完成对所有检查事实项目的确认并填写检查事实确认书后,检查组应就检查的基本情况和检查查证的事实和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核实、总结,并将检查情况、事实予以分析、评价,形成《检查事实与评价》(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九)。

7.现场检查总结会谈《检查事实与评价》形成之后,检查组组长要组织与被查机构的检查总结会谈。总结会谈由检查组组长主持,被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由检查组长向被查机构宣读《检查事实与评价》,请被查机构就有关问题和事实的真实性、准确性及评价结论提出意见,必要时就有关问题交换意见。被查机构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材料无异议时,由被查机构负责人在《检查事实与评价》上签具无异议意见,签字或加盖公章;被查机构有异议时,应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向检查组反馈书面意见。检查组应当对被查机构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充分吸纳被查机构的合理意见。被查机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检查总结会谈应当安排专人记录,并整理形成《现场检查会谈记录》(现场检查文书格式十)。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与被查机构举行检查总结会谈时,检查组应当将《检查事实与评价》书面材料发送被查机构,由被查机构在检查组规定的时间内反馈书面意见。被查机构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对《检查事实与评价》无异议。

8.结束现场作业检查组原则上按事先规定的时间结束现场检查。如需延期,应报监管部门领导批准。检查组组长确认可以退出被查机构现场后,将退出现场作业的时间告知被查机构,进行现场作业清理,向被查机构办理调阅资料、借用物品等的归还手续,退出检查现场。如有必要再次进场,需提前通知被查机构。在整个检查实施过程中,检查组组长要对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及时了解检查工作情况,掌握检查工作质量和进度,查找检查差错和遗漏,解决检查工作中的各种疑难问题,督导检查人员收集、审核检查证据,根据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调整检查力量,确保检查工作能够满足检查目的的要求。

四、检查报告和处理阶段

(一)形成《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文书格式十一)在结束现场作业后,检查组应充分吸纳被查机构的合理意见,依据总结会谈和被查机构对《检查事实与评价》的书面反馈意见对《检查事实与评价》予以调整完善,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现场检查报告》。检查组长负责组织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主要应包括实施检查的基本情况;被查机构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问题与事实及检查组作出的评价;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提出拟作出的处理建议,以及拟提出的整改意见和监管要求等。

(二)制作《现场检查意见书》(现场检查文书格式十二)

1.检查组应将《现场检查报告》呈报其所属监管部门认定,重大事项应召开会议集体决定或及时向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最终形成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处理意见并填写《现场检查意见书》。

2.《现场检查意见书》是检查组所属机构对被查机构通报检查事实、作出检查评价、提出整改或处理意见的专门文件。检查组负责起草《现场检查意见书》,上报检查组所属机构审批后,送达被查机构。被查机构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后应填写《送达回证》(现场检查文书格式二)并由收到人签字。

3.《现场检查意见书》的内容主要包括:(1)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2)提出整改意见及整改的时间要求。(3)要求被查机构在收到《现场检查意见书》的一定期限内将整改方案书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并视执行整改方案的进度情况分阶段或一次性将整改书面报告报送监管部门。

(二)检查结束后,监管部门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制作检查案卷,并存档保存,以备查考。原则上检查案卷应一案一卷,案卷应包括卷皮、卷内目录、现场检查的全部文书和相关资料。档案资料按文书顺序整理装订并编制页码。利用电脑开展的检查项目,电脑文档整理、拷贝、压缩在光盘上,连同立卷档案一并保管存档。

六、附则

(一)特殊情况需要对被查机构进行临时性检查的,可适当调整检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机构,但检查组到达被查机构时应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二)监管部门需要与其他部门、机构组成联合检查小组时,检查程序和内容可参照本规程协商确定,确保检查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

(三)本规程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四)本规程自印发之日施行。

辽宁省地方监督管理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