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59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17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 来源:

关于同意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59号

辽宁千银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申请变更经营住所有关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由凤城市凤山管理区公安路龙泽1#变更为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苗克秀街72-3号银河湾三期3#商业13#301室。

  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