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盘锦友联典当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2日
  • 编辑:
  • 来源:

 

盘锦友联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股权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法人股东盘锦友联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持全部25.9%股权259万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 

  此次股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其中,盘锦中祥科工贸有限公司出资380万元,持股比例38%;孙馨出资361万元,持股比例36.1%;出资259万元,持股比例25.9%。 

  、你公司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复。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