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地址和股权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37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1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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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地址和股权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37号
沈阳市金融商贸开发区万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申请变更地址和股权的相关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及《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地址由沈阳市沈河区团结路7-1号(1-26-7)变更为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165号174。
二、同意你公司自然人股东张爱娃将所持3%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300万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礼恩志,自然人股东宋军和将所持11%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1100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于洪亮(股东出资变更前后情况详见下表)。
股权变更前后情况对照表
| 变更前股东情况 |
变更后股东情况 |
||||
| 股东名称 或姓名 |
对应注册资本金 (万元) |
持股比例 |
股东名称 或姓名 |
对应注册资本金 (万元) |
持股比例 |
| 沈阳大航钢管有限公司 |
4600 |
46% |
沈阳大航钢管有限公司 |
4600 |
46% |
| 礼恩志 |
2000 |
20% |
礼恩志 |
2300 |
23% |
| 张爱娃 |
300 |
3% |
|||
| 罗丹丹 |
2000 |
20% |
罗丹丹 |
2000 |
20% |
| 宋军和 |
1100 |
11% |
于洪亮 |
1100 |
11% |
| 合 计 |
10000 |
100% |
合 计 |
10000 |
100% |
你公司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否则,我局将严肃处理。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5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