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新鞍鞍盛商业保理(鞍山)有限公司变更董事及经营地址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31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7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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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鞍鞍盛商业保理(鞍山)有限公司变更董事及经营地址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31号

新鞍鞍盛商业保理(鞍山)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董事及经营地址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辽宁省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暂行)〉的通知》(辽金监发〔2020〕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王昊、张逸弛任你公司董事,马立萍、李峰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二、同意你公司经营地址由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中华南路236号变更为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宾馆北。

  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