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盘锦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29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4月14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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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盘锦和信典当有限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29号

盘锦和信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经营住所由由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锦城明郡一期B4#-102变更为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锦城明郡F21幢1层2号商网。

  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