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葫芦岛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12 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2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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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葫芦岛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12 号
葫芦岛市中信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健凯变更为安振。
二、同意你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安振和龚锦生。
三、同意你公司股东于健凯所持3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390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安振。同意你公司股东邢飞洋所持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100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龚锦生。变更后,股东葫芦岛百伦实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410万元,持股比例41%;股东葫芦岛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股东安振出资390万元,持股比例39%;股东龚锦生出资100万元,持股比例10%。
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