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丹东市振安区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9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2月03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 来源:

关于同意丹东市振安区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9号

丹东市振安区长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申请注销经营资质有关材料收悉。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以及《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同意你公司注销,自即日起不得继续开展小额贷款业务,你公司仍保留对原有债权债务的法律权利和义务。

你公司应持本批复文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丹东市财政局负责清算和变更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你公司到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办理注销或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的变更手续。

    此文件长期有效。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