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葫芦岛市银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5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9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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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葫芦岛市银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5号

葫芦岛市银盛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变更经营住所、法定代表人和股权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营住所由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62-1号楼E室变更为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北河路26-13号楼D。

  二、同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艳华变更为张健男。

  三、同意你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张健男。

  四、同意你公司股东李艳华所持2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张健男。变更后,股东葫芦岛益民冷库有限公司出资450万元,持股比例45%;股东王明明出资350万元,持股比例35%;股东张健男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20%。

  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