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1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5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 来源:

关于同意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1号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申请股权变更的相关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及《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原自然人股东宋永利将所持8.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25万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彭作军;同意原自然人股东霍红将所持8.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25万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彭作军;同意原自然人股东张晓亮将所持8.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425万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彭作军(股东出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变更前股东情况

变更后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对应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对应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工贸有限公司

2450万元

49%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鑫向阳工贸有限公司

2450万元

49%

宋永利

425万元

8.5%

彭作军

1700万元

34%

张晓亮

425万元

8.5%

霍 红

425万元

8.5%

彭作军

425万元

8.5%

张桂芹

425万元

8.5%

张桂芹

425万元

8.5%

陈洪生

425万元

8.5%

陈洪生

425万元

8.5%

合计

5000万元

100%

合计

5000万元

100%

  你公司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否则,我局将严肃处理。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