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丹东市铭和轩典当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辽金局复〔2026〕2号)

  • 发布时间:2026年01月05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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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丹东市铭和轩典当有限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6〕2号

丹东市铭和轩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股权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新增自然人股东周均达。

  二、同意你公司股东马昱胤所持1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150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周均达。变更后,股东丹东大山经贸有限公司出资675万元,持股比例67.5%;股东丹东东深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出资175万元,持股比例17.5%;股东周均达出资150万元,持股比例15%。

  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