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名称变更的批复(辽金局复〔2025〕61号)

  •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26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 来源:

关于同意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名称变更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5〕61号

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和名称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及《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地址由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156号变更为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00-7号(2门)。

    二、同意你公司名称由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沈阳市大东区锦诚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