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19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 来源:

关于同意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5〕60号

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锦州市凌河区银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及《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原股东张明将所持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张一阳;同意原股东李淑环将所持1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200万元转让给股东杨琦(股东出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变更前股东情况

变更后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对应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对应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锦州兴华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980万元

49%

锦州兴华物资储运有限公司

980万元

49%

杨 琦

600万元

30%

杨 琦

800万元

40%

张 明

200万元

10%

张一阳

200万元

10%

李淑环

200万元

 10%

陈秋丽

20万元

1%

陈秋丽

20万元

1%

合计

2000万元

100%

合计

2000万元

100%

  你公司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否则,我局将严肃处理。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