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阜新市细河区隆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5年12月02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 来源:

关于同意阜新市细河区隆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批复

辽金局复〔2025〕57号

阜新市细河区隆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关于阜新市细河区隆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更的申请材料收悉。

  依据《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辽政办发〔2008〕81号)及《关于调整小额贷款公司审批事项有关规定的通知》(辽金监发〔2019〕24号)等有关规定,同意原自然人股东唐晓龙将所持17.5%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875万元)转让给新自然人股东边宇(股东出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变更前股东情况

变更后股东情况

股东名称或姓名

对应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对应注册资本金

持股比例

阜新市隆晟彩印厂

1000万元

20%

阜新市隆晟彩印厂

1000万元

20%

唐晓龙

875万元

17.5%

边宇

875万元

17.5%

王健

875万元

17.5%

王健

875万元

17.5%

王志宇

875万元

17.5%

王志宇

875万元

17.5%

邓继海

875万元

17.5%

邓继海

875万元

17.5%

王义

500万元

10%

王义

500万元

10%

合计

5000万元

100%

合计

5000万元

100%

  你公司应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金;否则,我局将严肃处理。

  你公司应自批复之日起30日内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此批复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