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辽宁家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
- 编辑:金融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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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家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变更股权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 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 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股东吴春秀所持29%股权29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吴英剑。变更后,股东沈阳新锋轧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元,持股比例30%;股东吴英剑出资290万元,持股比例29%;股东铁岭市龙达化工有限公司出资210万元,持股比例21%;股东石静霞出资200万元,持股比例20%。
二、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