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辽宁嘉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解散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8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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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嘉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解散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解散,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编码:21116A10006)。省金融管理局将在监管信息系统中对你公司进行注销登记,你公司不得再经营典当业务。
二、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销手续。你公司典当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如未完成清算的,其后果应由你公司全体股东全部承担。
特此批复。
省金融管理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