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沈阳互利典当有限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14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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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互利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经营住所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营住所由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1101变更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901)。
二、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典当行房屋建筑和经营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金融监管局
2023年3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