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沈阳市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经营住所、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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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金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变更经营住所、股权、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经营住所由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5号(2-19-2室)变更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二中路18号特变电工大厦A座11楼1101、1107、1108室。

二、同意你公司股东杨晓明将所持26.47%股权270万元股权转让给新股东曹影;股东营口金润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将所持2.45%股权2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曹影,将所持25%股权25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大连恒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权汉述所持0.49%股权5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大连恒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股东营口市老边区天宇石化有限公司所持23.53%股权240万元转让给新股东大连恒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

三、同意你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20万元增至2000万元。变更后,大连恒宸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出资1480万元,持股比例74%;曹影出资295万元,持股比例14.75%;董世文出资225万元,持股比例11.25%。

四、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金融监管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