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同意辽宁贝都典当有限公司变更 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25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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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贝都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权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岩变更为王兴宏。

二、同意你公司自然人股东王烨所持全部24%股权240万元转让给王兴宏。

此次股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其中,辽宁中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持股比例50%;沈阳融道商贸有限公司出资20万元,持股比例2%;王兴宏出资240万元,持股比例为24%;姚波出资240万元,持股比例为24%。

三、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