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沈阳汇通丰金典当有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及经营住所的批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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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汇通丰金典当有限公司:
你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股权及经营住所的申请材料收悉。依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以及《关于印发<辽宁省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的通知》(辽金监发〔2021〕1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郝延龙变更为孙秋菊。
二、 同意你公司经营住所由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腾飞一街2甲11号变更为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42甲1号。
三、 同意你公司自然人股东郝延龙所持全部26%股权260万元转让给孙秋菊;自然人股东张权所持全部22%股权220万元转让给马云龙。
此次股权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000万元。其中,沈阳汇通丰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70万元,持股比例27%;沈阳市森泰达科技有限公司出资250万元,持股比例25%;孙秋菊出资260万元,持股比例为26%;马云龙出资220万元,持股比例为22%。
四、你公司应于本批复印发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变更登记。同时,要认真贯彻行业监管要求,落实风险防范主体责任,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特此批复。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8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