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取消部分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资格的决定

  • 发布时间:2021年09月28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

  辽金监发〔2021〕5号

  各市金融发展局、各相关机构:

  在我局组织的2019年度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公司现场检查工作中,沈阳市于洪区银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等16家小额贷款公司和大连上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9家融资担保公司存在未按照检查要求提供完整必要现场检查资料,拒绝配合检查、明确表示拒绝接受现场检查等严重违规行为。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辽宁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取消该25家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业务经营资格(具体名单附后),并提出以下处置意见。

  一、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下述被取消公司不再具有从事小额贷款业务或融资担保经营资格,公司业务范围不得含有与小额贷款业务或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描述,公司名称中不得含有“小额贷款”或“融资担保”字样。

  二、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3年内,被取消公司的出资人不得再次申请成为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股东。

  三、各市金融局负责自本决定下发之日起5日内,将本决定及时送达至被取消公司处并履行签收手续。如公司不予配合或无法查找的,可采取公告、邮寄方式送达。

  四、各市金融局负责收回被取消小额贷款公司的开业批复文件和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助办理相关公司的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附件:《关于取消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资格的名单》

                                   金融监管局

                                   021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