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地方金融组织 发展规划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31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

  各市金融局:

  现将《辽宁省“十四五”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省金融监管局

  2021年12月31日

  辽宁省“十四五”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基础和“十四五”时期发展环境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5

  第二节  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初见成效  7

  第三节  “十四五”时期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  11

  第四节  “十四五”时期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12

  第二章  建设完备高效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

  第一节  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政策体系  15

  第二节  推进多元化的监管工作措施  16

  第三节  提升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能力  17

  第三章  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第一节  提升地方金融组织差异化融资服务能力  19

  第二节  提供优质的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  20

  第三节  完善扩大融资担保增信服务作用  21

  第四节  发挥区域性市场培育、登记及融资功能  23

  第四章  优化地方金融发展环境

  第一节  优化地方金融政务服务  24

  第二节  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  25

  第三节  深化多业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26

  第四节  打造优质地方金融发展环境  27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 28

  第二节  强化地方金融宣传引导 29

  第三节  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和作用 29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金融业态发展和监管的工作决策部署和《辽宁省十四五金融业发展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编制本规划。本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新发展阶段工作要求,立足全省地方金融发展实际,着力推动全省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健康、快速、创新发展,加快地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有效发挥,助推辽宁经济全方位振兴。

  第一章  “十三五”时期发展基础和“十四五”时期发展环境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十三五”时期,辽宁省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和组织体系建设,明确监管职责范围,按照“监管与发展并重”原则,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推动了“7+4”类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守规经营和持续健康发展。

  明确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根据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省机构改革要求,2018年11月,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在保留原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职责基础上,承担着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以及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业态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各市政府也相继成立市金融发展局,初步形成全省地方金融监管体系。

  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体系。“十三五”时期,全省着力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2020年3月和12月,分别出台了《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和《辽宁省地方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336号)。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3号)和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行业监管规定,辽宁省陆续出台了融资担保公司等多个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和细则,夯实了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基础。

  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通过省市金融局加强监管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建立长效监管工作机制。对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在做好非现场监管工作基础上,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对地方金融组织经营活动实施穿透式实质性检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问题,并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给予必要的分类处置措施,确保行业“减量增质”。开展监管评级工作,科学划分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级别,对评级结果良好的给予政策激励,对评级结果较差的给予必要的监管措施,营造“奖优惩劣”的行业发展氛围,优化地方金融营商环境。

  整治重点领域金融风险。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工作部署和要求,辽宁省狠抓落实,深入推动重点领域风险排查和化解工作。自2016年全省全面启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第三方支付、虚拟货币和互联网资产管理等领域金融风险的整治工作已基本完成,社会保持总体稳定,整治工作成效显著,19家P2P网贷机构全部停业,业务规模大幅压减;违法违规交易场所被取缔,交易场所乱批设局面明显改观。

  第二节  地方金融组织规范发展初见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省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的功能和作用不断发挥,服务水平逐步提高,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和稳定发展做出一定贡献。

  小额贷款公司支小支农作用充分发挥。“十三五”期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秉持普惠金融服务理念,按照“小额、分散”和差异化经营原则,通过方便快捷、灵活多样的特色贷款方式,为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信贷服务,已成为全省信贷市场体系的重要补充。“十三五”期间,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累计为418万户小微企业和625.9万个人提供了1048.1亿元贷款支持,累计缴纳税款6.6亿元。截至2020年末,全省458家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总额324.9亿元,贷款余额288.2亿元。

  融资担保体系取得长足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出台《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和《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通过新设、参股和重组等方式培育资本充沛、实力雄厚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并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2017年,通过成立辽宁省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和大连市农业信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形成覆盖全省各县(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2018年,批准组建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牵头构建省再担保体系,加强银担合作,建立风险共担的业务模式,优化成员单位,通过提升相关领域融资再担保业务规模和代偿补偿比例,引导全省融资担保服务方向,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省金融监管局积极推动融资担保机构活化不良资产,提升资产流动性和服务能力。“十三五”期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累计为6.6万户企业和122.4万个人提供了2554亿元融资担保服务。到2020年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公司321家,较2015年下降74家;实收资本509亿元,较2015年增加34.9亿元,增长7.3%;在保余额947.3亿元。

  区域性股权市场及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持续向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2号)等文件精神,省金融监管局指导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加强机构建设,深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不断提升挂牌企业规模和质量、提高股权登记托管规模、扩大金融资产类交易。截至2020年末,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托管股权910.02亿股,较2015年新增827.35亿股,增长10.15倍;累计挂牌展示企业2335家,累计融资额397亿元。全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挂牌金融资产规模2001.1亿元。

  典当行实现健康快速发展。“十三五”时期,全省典当企业数量保持较快增长,行业规范健康发展。2019年机构转隶以来,典当行业在新监管体制下运行更加顺畅,典当企业经营行为逐步规范,经营实力不断增强,充分发挥典当行“短、小、灵、快”的特点,行业规模稳步扩大,行业保持平稳发展态势。到2020年末,全省共有典当企业553家,较2015年增长18.1%;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2.6亿元,较2015年增长6.9%;典当总额73.1亿元,典当余额28.2亿元。

  融资租赁行业作为新兴行业进一步发展。“十三五”时期,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19号),融资租赁业发展政策制度进一步完善,促进了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业务创新发展。2019年机构转隶以来,形成了统一、规范的行业监管体系,由试点探索步入全面发展阶段。截至2020年末,全省共注册融资租赁公司1451家,注册资本合计1476.02亿元,其中,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11家。

  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态势良好。“十三五”时期,全省商业保理行业迅速兴起,商业保理公司注册呈现聚集效应,注册在自贸区沈阳和营口片区的机构数量占全省的80%以上。2019年机构转隶以来,行业步入规范发展轨道。商业保理在盘活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改善商业信用环境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截至2020年末,全省共注册商业保理公司352家,注册资本453.8亿元。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能力不断提升。“十三五”时期,省金融监管局鼓励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方法和渠道,引导其运用债务重组、转让出售、诉讼追偿、债转股、租赁和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提升资金利用效率和市场竞争力。截至2020年末,全省共批准设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家,比2015年末增加1家;收购不良资产账面值(含本金、利息)由2015年的8.8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113.8亿元,年均增长率66.8%;处置不良资产账面值由2015年的1.5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92.7亿元,年均增长率128.1%。

  第三节  “十四五”时期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环境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乘势而上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第一个五年,是辽宁实现全面和全方位振兴极为关键的五年。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在迎来重大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严峻挑战。

  宏观经济环境。在国际形势严峻复杂、经济改革和发展任务艰巨繁重的环境下,党中央依然保持战略定力,准确研判形势,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实现国内国际双循环,让中国成为全球唯一实现经济正增长的国家,改革开放实现重要突破,金融风险得到有效遏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制度是经济社会发展中重要的基础性制度。要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目的,把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作为核心目标,把深化金融改革作为根本动力,促进经济与金融良性循环。经过多年努力,目前全省在资源、产业、科教、基础设施等方面形成了较强的支撑能力,拥有一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战略性产业,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加快振兴发展的重大机遇。

  地方金融组织发展面临挑战。虽然地方金融组织呈现平稳发展趋势,但仍存在着机构数量多、规模小、经营能力和风控水平不高、业务合作不饱满等问题,在服务辽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的功能和作用还不够充分;在行业管理中,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和信息化进程相对落后,专业化监管队伍、监管力量配备等方面还存在不足。

  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总体要求。“十四五”时期,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处于重要的战略机遇期和政策窗口,应按照国家、省委省政府工作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遵循金融发展客观规律,着力提高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质量,优化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大力支持小微企业、“三农”和精准脱贫等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防止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安全。

  第四节  “十四五”时期地方金融组织发展的指导

  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金融营商环境建设,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维护地区金融秩序安全稳定,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

  基本原则。一是坚守风险监管底线思维。贯彻落实国家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地方金融法制建设,夯实属地监管和风险处置责任,不断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依法依规打击非法金融业务,维护公开、公平、公证的金融市场秩序,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是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定位。引导地方金融组织立足自身功能定位,坚守主业,针对小微企业、“三农”等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创新服务产品和模式,多渠道、多角度提供融资服务;尝试、探索围绕产业链、供应链融资需求,延伸开展普惠金融服务,着力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是坚持高质量发展工作导向。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严格公司市场准入标准,强化自身建设和依法守规经营意识,提升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的规模、能力和水平。

  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通过强化监管和政策扶持,推动全省地方金融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和风控控制体系不断加强,机构数量规模适度,资本实力不断提高,融资成本逐步降低,不良资产比例持续下降,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实体经济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到2025年末,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贷款余额不低于400亿元。融资担保公司平均注册资本不低于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融资担保服务实现省、市、县(区)三级全覆盖,在保余额不低于1500亿元。典当行平均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典当余额不低于60亿元。融资租赁公司租赁业务余额不低于500亿元。商业保理公司保理业务余额不低于100亿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新增挂牌企业1000家,新增融资额200亿元,新增托管股权200亿股。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累计收购不良资产账面值(含本金、利息)达到1000亿元。

  2035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与区域经济发展相协调的地方金融生态体系基本建立,同地方金融监管需求相匹配的监管体系、制度体系和专业化监管人才队伍较为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和机制全面建立,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切实加强,金融服务效能持续提升,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稳定有效,为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效率显著提高。

  第二章  建设完备高效的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体系

  推动监管法制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提高对地方金融组织全寿命周期监管能力。强化事前预警、事中检查、事后处置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在严守风险底线基础上,推动机构“减量增质”,营造“奖优惩劣”的地方金融环境。

  第一节  建立完善的地方金融监管政策体系

  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法制化建设。配合国家《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管理条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出台和修订。落实国家、省监管政策,进一步细化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行业监管规则。加强完善地方金融组织在机构准入、规范运营、分类监管和风险处置等方面的监管细则,规范监管流程,推进监管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确保监管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建立完备高效的监管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国家监管要求,进一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定位与职责、监管目标和监管手段,督促地方金融组织依法依规运营。贯彻落实《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构建由省市县(区)三级金融监管部门组成、监管层级清晰、各司其责的监管组织体系。省金融监管局将采取授权或委托等方式,支持各市金融局在行政审批、日常监管、违规处置和风险防范等方面承担一定的监管职责。各市金融局在省金融监管局的组织指导下,进一步强化监管队伍,提升专业化监管水平,协助做好辖区内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工作。

  加强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政策协调与沟通。充分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结合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发展特点,加强与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口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促进辽宁省地方金融组织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节  推进多元化的监管工作措施

  加强日常监管。强化对地方金融组织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升日常监管水平,建立健全监管报表体系和监管评级指标体系。依据监管报表数据,加强对资金流向等监管指标监测,及时发现、处置地方金融组织经营风险和存在问题,提升金融风险识别、防控和化解能力。通过监管评级工作,推进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分类监管,建立“奖优惩劣”的正向激励机制。

  开展年度现场检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依规开展年度现场检查,对非现场监管过程中或其它途径发现的问题进行穿透式、实质性核查,进一步取证查实违法违规行为。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机构,下发现场检查意见书,并跟踪督促其及时准确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依法依规取消其业务经营资格,增强监管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透明度。

  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强化重点监管领域数据汇集,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提升监管智能化水平。建立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综合信息系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动态,提升监管效率和风险识别、化解能力。

  规范地方金融组织退出行为。建立行之有效的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处罚工作机制和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政检查和处罚工作。对主动注销或依法宣告破产、解散的地方金融组织,省金融监管局将注销其经营许可证或终止其相关业务经营资格,并依法公告。地方金融组织申请破产或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对未到期债务以及相关责任的承担做出合理安排,各市金融局要依法监督其清算过程,确保地方金融组织市场退出行为规范有序、尽力消除不良影响。

  第三节  提升地方金融风险化解和处置能力

  完善风险处置工作机制。在省金融发展稳定委员会领导下,省金融监管局统筹规划,加强风险监控和预警,压实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地方金融组织主体责任。地方金融组织重大风险报告和处置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市政府是本辖区地方金融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地方金融风险预警和处置机制,制定地方金融风险处置预案。各市金融局要依法依规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防止风险扩大和外溢。关注风险的传递,对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抓早抓小;要与人民银行、银保监、公安、司法、市场监管等多部门紧密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开展风险核查,有针对性的做好风险处置工作,依法依规打击各类金融组织违法违规行为。

  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工作。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规范地方金融市场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对地方金融组织涉及的重点领域风险案件,要积极会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出机构、公安、法院等部门共同做好风险排查化解工作,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案件甄别和社会维稳工作,共同维护地方金融秩序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严厉打击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强化对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发挥地方金融组织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发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特色和金融服务能力,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的服务力度,促进地方金融生态优化。

  第一节  提升地方金融组织差异化融资服务能力

  鼓励地方金融组织发挥地缘优势,通过优化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专业化、差异化融资服务,不断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

  发挥小额贷款信贷市场补充作用。推动小额贷款公司秉持普惠金融和“小额分散”原则,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为目标,发挥小额贷款方式灵活、方便快捷信贷优势,助力地方经济发展。降低小额信贷综合利率,规范信贷流程和风险防控,推动其成为信贷市场的必要补充。

  鼓励典当行发挥“方便、快捷”优势。加强市场细分,回归民品业务,严控房地产典当业务比重,努力提升中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融资服务水平,降低服务成本,针对客户不同需要,开发创新典当业务经营方式。

  鼓励融资租赁公司发挥“融物”功能。提高直接租赁、经营租赁的业务投入,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涉农企业设备投入与技术改造的融资需求。探索开展产业链融资服务,深化信息协同效应和科技赋能,推动产业链金融场景化和生态化。

  推动商业保理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引导商业保理公司专注于细分行业领域,实现保理服务线上化转移,从业务场景构建能力、数字化能力、大数据分析能力、风险管控能力、渠道整合能力、服务响应能力方面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质量,围绕核心企业优质基础资产或拥有独特风险把控能力的特定底层资产,实现依托供应链、建立信用链、疏通融资链、提升价值链的目标。

  多渠道推动不良资产活化。引导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防范和化解区域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目的,综合运用债务重组、资产重组、资产置换、债转股、资产证券化、收益权转让、追加投资等多种手段开展不良资产收购处置业务,利用专业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地方中小银行和政府多方共赢局面。

  第二节  提供优质的地方金融产品和服务

  加快“政银担”新型合作模式和产品推广。推动全省龙头融资担保公司加快同银行信贷业务协同,创新优化的信贷担保产品流程和业务模式,提高担保服务效率。发挥省融资担保集团“总对总”的业务合作和协同能力,加快体系合作和产品创新研发。鼓励各级融资担保公司探索开展行业产品标准化研发、“总对总”批量融资担保业务和“白名单”客户信用制等创新业务,在限额代偿、风险共担模式下探索开展“见贷即保”业务。

  支持要素交易市场规范发展。促进金融资产的交易与流转,以金融不良资产交易业务为主线,发展国有金融企业股权转让业务,研究政府PPP资产转让项目交易。在符合监管制度和监管规则的框架下,规范发展要素交易市场,增强要素交易市场的竞争力、辐射力和带动力。积极探索期、现货市场联动,鼓励现货商品交易企业参与期现结合业务,提高大宗商品生产、消费与流通企业参与深度,增强现货商品交易场所的流动性和活跃度,形成期、现货市场的良性互动。

  发展创新型融资租赁产品服务。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以租赁物为核心,为客户提供咨询、管理、维护、处置等全方位增值服务,形成完整租赁产业链。支持租赁公司通过开展租赁物和二手设备交易增加余值收益;通过满足客户多元化需求,提供财务咨询、资产管理、资产处置等方式增加服务收益,推动融资租赁业从简单租赁阶段向创新型租赁阶段转变。

  有序推动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收购处置方式创新。按照依法合规、市场自愿、公开透明、稳步推进、真实洁净转让原则,有序开展单户对公不良贷款转让和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业务试点,探索开展地方金融组织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严控风险,做好贷款主体信息保护和征信记录衔接。

  第三节  完善扩大融资担保增信服务作用

  构建全省再担保体系。进一步完善以省融资担保集团为龙头,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新型“政银担”分险机制为载体,各级财政扶持政策为支撑,适应辽宁产业发展需要,覆盖全省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着力提高全省再担保业务覆盖范围,通过股权投资和业务合作双纽带的方式,夯实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基础,带动再担保合作机构逐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规模和占比。增加银行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授信规模,推动风险分担、风险共担政策有效落地,增加民营经济、实体经济、小微企业、“三农”等市场主体融资可获得性和便利度。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作用。鼓励以市为着力点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并实现做大做强。各市政府通过新设、增资、合并、重组等方式,全面建设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等方面优势突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规范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政策定位,聚焦支小支农主业,进一步降低融资门槛,优先为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提供担保增信,扩大普惠金融服务范围。

  聚焦重点领域的信用服务。鼓励辽宁、大连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结合乡村振兴和“三农”等主体的融资需求,积极创新业务产品和反担保方式,围绕种、养殖大户及农资商店等生产、销售服务圈,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或无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支持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和朝阳市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加大对科技型公司支持,探索创新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反担保措施,拓展相关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弥补市场不足。

  第四节  发挥区域性市场培育、登记及融资功能

  提升市场规范培育功能。鼓励企业到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规范,鼓励各级政府采取资金补贴或购买服务等方式,降低企业挂牌和培育成本,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利用沪深证券交易所资本市场服务辽宁基地,对有上市意愿的挂牌企业开展基础培育工作,为企业对接资本市场提供一站式、个性化、高效率的服务,为全国性证券市场培育后备企业资源。

  加强市场融资服务功能。大力用好私募股权融资、私募可转债融资等牌照,以私募股权、可转债为抓手,提高直接融资服务能力。针对中小企业特点,积极推动企业提高内源融资能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选有潜力的企业,发挥协同效应,探索区域市场与地方政府、银行机构开展多方合作模式,为优化企业融资建立健全补偿、代偿、担保、贴息等相结合的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

  探索开展综合金融服务。完善股交中心运营的“辽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功能,发挥省级金融平台优势,优化“互联网+金融综合服务”,围绕企业和投资者需求,通过加载、整合税务等各类信用数据信息,为有融资需求的挂牌企业和金融机构提供有效对接服务,通过线上路演和线下对接等方式促进融资,丰富投资者选择。

  第四章  优化地方金融发展环境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全面按照省委、省政府营商环境建设总体目标和工作部署,进一步优化地方金融监管和服务,强化地方金融组织自身能力建设,营造一个法制环境好、信用环境优的金融营商环境。

  第一节  优化地方金融政务服务

  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与发展理念、体制机制和工作方式的深刻转变,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最大限度激发地方金融组织的市场活力,打造国际化、法制化、市场化金融营商环境,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保障。

  实施地方金融管理事项清单制管理。编制公布地方金融管理事项目录清单,强化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责任意识,明确行政审批工作职责分工。对清单内各类行政权力事项,明确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中介服务等要素,厘清管理工作半径。

  实施省市政务服务事项“流程再造”。按照“减材料、减环节、减时限、减跑动次数”的要求,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流程,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各类审批、备案事项和申请材料,实现“只提交一次材料改革”。加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大幅提高核准审批效率,全面提升政务服务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

  全面实现政务服务 “一网通办”。积极拓展“互联网+政务服务”功能,除法律法规特殊规定的事项外,一切政务服务业务均可在“政务服务一体化在线平台”网上全程办理,实现政务服务“24小时不打烊”,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持续通过大厅窗口、官方网站和电话咨询等多渠道提供高质量的政策咨询服务,便于申请人熟练掌握政策要求和办事流程,为企业办事提供更加快捷便利渠道。

  第二节  推动地方金融组织高质量发展

  推进地方金融组织“减量增质”。引导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行业合理优化区域布局,实现机构“减量增质”。支持有资金实力、信用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法人主体,按照行业准入标准发起设立地方金融组织,鼓励合格投资者投资入股地方金融组织,扩大资本金规模,提升地方金融组织质量和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能力水平。

  完善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指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现代化公司制治理,发挥“三会一层”机制作用,科学经营决策。指导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强化资本管理,强化机构内控制度和机制建设,增强风险防范能力,提升从业人员依法守规经营意识。

  规范引导“减费让利”行为。增强地方金融组织融资服务收费透明度,鼓励为小微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减费让利”行为,督导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促进金融服务成本降低。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组织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机制,清理整治强制搭售金融服务产品、超合同标准收费、收费与服务项目不符的违规收费行为。

  第三节  深化多业态金融机构的业务合作

  适度扩大地方金融组织外部融资。在有效防范风险基础上,拓宽并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外部融资渠道,适度提升融资杠杆率,增强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服务的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利用资本市场通过发行公司债、企业债等债务工具融资,提升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能力。鼓励银行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单独授信和银团贷款,与融资租赁公司联合开展大型租赁项目。鼓励商业保理公司以双保理、再保理等模式与银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实现共同发展。

  深化“政银担”新型融资担保合作关系。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加强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合作和资源共享,通过再担保业务和股权投资等方式,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效能,扩大合作银行覆盖面和授信规模。通过提升再担保业务规模,加快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简化业务流程,提高风控标准适配性,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扩大对实体经济的增信支持。

  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合作机制。加强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与沪深交易所、港交所、新三板等多层次市场主体开展合作,培育上市企业后备梯队。加强与银行、保险、基金、私募等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投融资服务,综合运用投、贷、债、租等多种方式,支持挂牌企业加快发展,发展壮大机构投资者队伍。

  第四节  打造优质地方金融发展环境

  完善落实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依法落实地方金融组织办理房产、土地、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畅通抵(质)押登记便利化措施。研究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相关政策,共同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发挥功能作用。

  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证监、财政、税务和司法等部门建立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促进行业发展。加快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机构接入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鼓励其他类型地方金融组织按照人民银行相关文件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水电气、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归集共享,通过开发、利用大数据等技术解决风险防控标准化等问题,为增加普惠金融服务创造条件。

  加快不良资产活化。推动司法部门按照金融案件审理程序和标准,建立快速审理机制,加快对涉及地方金融组织相关履约案件的受理、审判和执行工作。通过市场化资产处置、政府划转资产和畅通法律渠道等方式,帮助有需求的地方金融组织活化资产,恢复流动性,促进其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

  加强党对地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胸怀“国之大者”,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挑战的能力水平。发挥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扎实抓好各级监管部门和地方金融组织的党建工作,发挥各行业非公党建基层组织的先锋堡垒作用,加强对本规划的指导、推动、落实和督办。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加强部门间的合作沟通,争取社会公众和其他部门对全省地方金融行业发展的理解支持,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第二节  强化地方金融宣传引导

  加强对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信用评价,完善监管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利用政府门户网站、大众传媒和网络媒体等多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介优质地方金融组织、业务产品特色,推广行业发展经验,增进全省各界对地方金融行业的认知度。支持举办各类高水平论坛、研讨会等交流活动,加强与行业内有影响力的组织、研究机构和媒体合作,提高地方金融业态的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为行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节  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和作用

  推动地方金融组织行业协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和服务职能,增强协会成员单位凝聚力和服务能力,加强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开展业务交流活动,通过协会网站、会刊和简报等方式,拓宽业内机构对当前国内外金融和行业发展动态的视野,开展各项业务技能和风险防范的培训工作,提升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协助监管部门共同提升地方金融组织经营发展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