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促进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指导意见
-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2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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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金监发〔2021〕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9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进一步促进全省融资担保公司更好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科创类企业等市场主体,充分发挥融资担保增信服务作用,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制定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落实风险补偿机制, 扩大再担保体系覆盖范围
(一)完善落实全省风险补偿工作机制。落实完善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 三级风险补偿工作机制,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发挥承上启下政策定位,积极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开展风险补偿工作对接,不断优化对省再担保体系成员的代偿业务服务,简化再担保业务申报流程,创新备案工作方式,提高风险补偿工作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进一步降低融资担保公司代偿风险。
(二)扩大省再担保体系成员覆盖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加入省再担保体系,形成省再担保体系规模效应和业务合力,不断提高融资担保行业的增信服务能力。除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省融资担保集团应将持有《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聚焦支小支农融资担保业务且信用记录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纳入省再担保体系合作机构范围。
(三)加强对体系成员政策扶持。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建立完善对省再担保体系成员的服务工作机制。针对体系成员发展情况和个性化需求,探索从引导专注主业、提升经营能力、科学风险控制、扩大业务发展等方面,帮助体系成员制定发展工作方案,分类提供有效的业务支持和政策指导。
(四)全力推动新型“政银担”合作。省融资担保集团要充分发挥 “总对总”合作优势,以风险补偿机制为抓手,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体系成员整体授信准入和风险缓释等政策支持,进一步深化“政银担”合作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要指导银行机构加强与融资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对再担保增信分险的担保贷款业务给予风险分担、免存保证金等政策支持,充分运用融资担保业务扩大对小微企业、“三农”和科创类企业等普惠金融领域服务深度和广度。
(五)探索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股权投资。各市政府要积极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要求,开展骨干型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整合、培育工作。省融资担保集团可通过股权投资、再担保等方式,帮助和支持各市培育至少一家资本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方面优势突出的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构建以资本为纽带的紧密型再担保体系,夯实体系发展基础。
二、以业务创新降低反担保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实体经济支持
(六)加快推广“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省融资担保集团要牵头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加快与省工行、省农行、省建行等9家银行 “总对总”批量融资担保业务合作落地。在现有业务基础上,尽快将省融资担保集团和5市科技融资担保公司“总对总”批量业务模式复制、推广到各体系成员单位,通过“见贷即保、限额代偿”等业务模式,引导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创新开展无抵押融资担保服务。
(七)加大科创类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结合“专精特新”和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资产特点,研究通过知识产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质押的反担保方式,探索创新场景化、个性化和特色化业务产品。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和朝阳5市科技融资担保公司不应以实物资产抵押作为强制性反担保措施,充分发挥专业化科技融资担保服务作用。
(八)支持特色化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鼓励辽宁、大连农业信贷融资担保公司结合乡村振兴和“三农”等主体的融资需求,积极创新业务产品和反担保方式,围绕种、养殖大户及农资商店等生产、销售服务圈,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担保业务或无抵(质)押融资担保业务。
(九)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围绕供应链创新融资担保模式。融资担保公司要结合供应链、产业链的商业模式,研究开发适用于应收账款、仓单、商业承兑汇票等质押方式的融资担保业务产品,灵活设置反担保方式,打通从核心企业到中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渠道。
(十)积极开展重点领域的保函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及司法保全等方面的担保业务,支持以融资担保公司出具的保函代替各类保证金,通过有效的外部信用工具进一步减轻涉及政府采购类、建筑类及司法保全等企业的资金负担。
(十一)推动我省开展债券发行担保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大型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对标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资质要求,加强自身建设,尽快申请取得资本市场认可的债券发行担保业务资质,为企业直接融资提供增信服务。
(十二)进一步提高担保业务决策效率。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经营,优化完善内部审核工作流程,设置简便易行的反担保措施,进一步提高业务决策效率,切实提升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和“三农”等市场主体对政府融资担保服务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十三)加强园区担保融资服务和行业宣传交流。各市金融局要组织融资担保服务进园区等融资对接活动,围绕科技园区、产业园区企业需求,加强融资担保公司精准服务。持续开展“融资担保助发展,金融创新促振兴”为主题的系列宣传活动,总结宣传融资担保公司在业务开展中的好创意、好做法,引领行业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增强社会公众和企业对融资担保服务的了解和运用。
三、引导减费让利,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十四)逐步降低融资担保收费标准。融资担保公司收取的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但不应显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其中,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
(十五)持续规范融资担保收费行为。各市金融局要加大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收费行为的监管指导,融资担保公司要明确公示全部收取的费用种类、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充分取得客户的认可。除合同约定外,不得捆绑其他额外收费项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主动对小微企业、“三农”主体等减免服务收费,除贷款利息和担保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
(十六)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支持作用。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装备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市场经营主体,充分利用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专项资金支持融资担保公司降低担保费率,推动融资担保公司“减费让利”。
四、强化内控合规建设,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十七)强化公司治理水平。各市金融局要督促融资担保公司完善股东管理、优化股权结构、规范资金运用。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根据自身的资产规模、业务复杂程度等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及时识别、防范和控制业务中的风险隐患。行业协会要积极开展行业交流和培训工作,提升融资担保公司人员合规意识和业务能力。
(十八)严守内控合规监管规制。融资担保公司要严格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各项配套制度要求开展业务经营。各市金融局要重点加强对资本金、资产质量、杠杆水平、关联交易、业务集中度和关联度等方面的日常监管,提升融资担保公司风险防控能力。
(十九)提升监督管理执行水平。省金融监管局要加强行业监管和培训工作,提升行业素质,在严守风险底限基础上,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各市金融局要切实承担起监管主体责任,增强主动意识和担当意识,严格落实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分类监管、风险处置等监管措施。加强统计报送工作,提高数据质量,做到报送数据及时、准确、完整。各市政府应加强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监管人员,不断提升地方金融监管能力。
(二十)创造良好发展政策环境。有关部门要持续加大合作力度,建立完善监管信息和行业发展政策的沟通交流机制。围绕建立完善风险补偿、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推动银担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公司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方面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提供更为满意的普惠金融服务,助力辽宁经济全面振兴和全方位振兴。
省金融监管局 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中国银保监会辽宁银保监局 中国银保监会大连银保监局
2021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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