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30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各市金融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各银保监分局、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省内各金融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 优化金融环境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各市金融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地区各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并做好辖内统筹协调工作。各地银保监分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行、保险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落实。辽宁证监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所监管的证券、期货机构并督促落实。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类相关企业,指导企业利用好相关支持措施做好生产经营。
省金融监管局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辽宁银保监局
辽宁证监局 省发展改革委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财政厅
2020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环境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维护全省经济稳定发展大局,提出以下支持措施。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1. 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机构要发挥逆周期调节作用,国有大型银行机构要发挥综合性金融服务优势,稳步扩大信贷投放总量,全力保障我省363个重点监测项目和50个“重强抓”项目开工、复工,加大对重点产业园区、高质量工业、飞地项目支持力度,稳定对制造业的中长期资金支持。2020年,全国性银行机构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比重力争不低于50%,全国性银行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力争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2. 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办法和省委省政府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奖励办法,引导银行机构持续加大民营、小微企业资金供给。2020年全省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力争高于各项贷款增速,其中国有大型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增速力争不低于40%。
二、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3. 降低小微企业贷款成本,2020年全省银行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下降0.5个百分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充分利用央行专项再贷款政策工具,为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发放低成本贷款。
4. 降低企业直接融资成本。切实落实省政府支持企业上市的财政补助政策,进一步调整优化补助资金审核拨付流程,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企业及时审核。
5. 降低企业融资增信等金融服务收费。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要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2020〕19号)要求,2020年全年对小微企业减半收取融资担保、再担保费,力争将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保费补贴。保险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减免暂停营业期间的保费,适度延后保费缴纳时间,适当延长保险期限。其他各类地方金融从业机构要根据疫情期间企业实际情况,适当降低融资费率。
6. 阶段性部分减免征信服务收费,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人民银行免收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异议登记费;免收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费。
三、丰富融资增信方式
7. 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贷款项目应担尽担,对存量在保项目应续尽续;加强与具备再贷款专用额度使用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合作,进一步提高支小支农业务占比,2020年新增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和户数占比不低于80%,其中新增单户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8. 加快建立依托税务信息的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银行机构借助税务信息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
9.银行机构要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依托产业链核心企业信用和贸易信息、物流信息、资金流信息,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提供无需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应付账款融资。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出台激励政策措施,鼓励核心企业为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做出确认。
四、加强金融产品工具创新应用
10. 充分利用全国性银行机构各类金融资源,综合运用贷款、发债、租赁、股债结合、投贷联动等多种融资工具和手段,为特高压、新能源汽车、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充电桩等“新基建”产业的不同类型项目提供差异化融资,重点关注5G基建布局,对“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发展基于5G的平台经济”、“带动5G终端设备等领域发展”的项目和企业加大支持力度,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11.期货公司要发挥期货工具避险作用,加强对“保险+期货”、场外期权、基差收购等金融工具的宣传、推广,帮助省内产业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防范原材料、产成品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不确定风险,稳定生产经营预期。
12. 科技担保公司要针对企业知识产权、专利权、新产品订单等质押过程中定价难、转让难问题,研发信用增进产品,为科创型企业融资提供担保。银行机构对纳入科创企业创始人、高新技术人才名录的企业及其创始人,运用“人才贷”、“人才投”等业务产品,加大科创型企业及其创始人的资金支持。
13. 银行机构要积极拓展“快贷”、信用卡等消费金融业务,有效满足居民在餐饮、汽车、装修、新型消费品等领域的消费信贷需求;加强与商品零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合作,促进居民扩大消费。
五、持续落实疫情期间的金融保障政策
14. 银行机构建立受疫情影响企业“服务清单”,对疫情期间及近期内到期贷款,逐月梳理到期清单、续贷需求清单、展期贷款对接清单,前移续贷沟通环节,及早了解企业资金需求;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提供“容缺式”服务,针对受疫情影响资料不完整、手续不完备等办理条件暂时无法落实的,允许先办理贷款展期,后补充材料。
15.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以及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银行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并免收罚息。
16. 债权银行机构强化债委会机制作用,坚持集体决议、一致行动,主动发挥债委会事前风险化解作用,维护疫情期间重点企业融资总体规模稳定;对确需采取进入不良征信、资产保全等措施的企业,在审慎评估后续风险的基础上妥善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因处置企业问题资产诱发企业债务风险。
17. 债券承销机构要密切跟踪企业债券兑付资金筹措安排,对于受疫情影响、债券偿付存在一定困难的优质企业,支持企业通过发行置换债券等方式,化解债券兑付风险。
六、优化政策服务
18. 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2020年12月31日前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体工商户,贷款购车专门用于出租运营的个人及加入网络约车平台的专职司机,符合条件的出租车、网约车企业或其子公司,以及对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且已按时还清贷款、在疫情期间出现经营困难的个人等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范围,并适当降低小微企业准入门槛。新发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15万元提高至20万元,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利率下降至LPR+50BP,新发放的10万元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长可展期至2020年6月30日,展期期间财政部门给予正常贴息;对患新冠肺炎的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19. 利用辽宁股交中心投融资信息平台在线整合各类金融资源,为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创业投资、融资增信、设备租赁、融资保理提供“一揽子”在线支持。辽宁股交中心运用科技创新专板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帮助企业通过区域股权市场发行股票、可转债进行融资。
20. 推广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逐步增加合作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更多选择。鼓励银行机构开发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金融产品,方便供应商及时办理相关业务,降低投标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已进驻融资平台的银行机构,在疫情期间及其后3个月,对政府采购合同中标企业予以降低利率、放宽资信条件、提高融资额度、简化贷款审批程序等政策优惠。加强省(中)直部门政策联动,推动财政部门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共享。
21. 推动动产抵押登记全过程电子化,实现“在线申请、在线审核、在线公示”一次办结;推广不动产抵押登记在线办理或延伸登记服务场所至银行网点,简化不动产抵押登记流程,缩短实体企业融资办理时限。
22. 发挥宏观审慎评估(MPA)对金融机构考核作用,将考核结果与货币信贷政策、债券市场支持政策、财税政策挂钩使用,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科技创新企业、民营小微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积极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更好满足普惠领域贷款需求。
23. 加强监管政策引领,指导金融机构结合疫情影响调整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年度工作规划,全面落实尽职免责、容错纠错制度,合理调整绩效考核安排,提高基层员工“扶小助微”的积极性。
24. 发改、工信部门要指导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和国内经济环境,主动调整经营战略、产品结构,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恢复运营的资金支持。发改、工信、金融管理部门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持续深入开展多层次、多形式银企对接,加大频度和力度,搭建线下、线上系统性对接平台,及时推广有针对性的融资解决方案和有适应性的金融产品,有效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