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的通知(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
-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8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辽金监发〔2020〕6号(依据辽金监发〔2021〕1号废止)
各市(不含大连)金融发展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工作,明确工作程序和申报要求,结合2018年度典当年审工作,我局决定于即日起启动受理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申请。现将《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
省金融监管局
2020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工作指引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38号)要求,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业监管规定》有关规定,制定此工作指引。
一、设立条件
(一)申请设立典当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省内各市(不含大连)设立典当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含),且为股东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2.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相对控股,至少有一个法人股东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不同法人股东不得由同一人兼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视同个人出资。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所有股东以自有资金入股,承诺2年内不转让所持有股权,不将所持有典当行股权进行质押或提供担保。
3.法人股东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信用和社会声誉良好,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法人股东应依法设立满3年,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法人股东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5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其中房地产开发、担保、投资类企业需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80%。个人股东为18周岁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无犯罪记录。
4. 法人股东如为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应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国有资本进入典当行业。
5.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情形:有犯罪记录;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个人责任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被有关部门联合惩戒的。
6.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制订本公司章程、业务规则以及相关制度等。
7.营业场所为临街商业用房,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或自有财产,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8.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
(二)典当行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经营典当业务3年以上,连续2年盈利,且在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最近两年连续盈利。
2.典当行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每家不低于1000万元,为实缴资本,来源真实合法。
3.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母公司注册资本金减去分公司的拨付运营资金后,注册资本金不低于2000万元。
4.营业场所为临街商业用房,承租(拨付使用)期限在两年以上或自有财产,具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网络设备以及办理业务必须的设施。
5.符合《典当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要求。
二、受理程序
1.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自收到市金融发展局初审意见及完整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各市金融发展局初审时间不得超出省局审核时间。
2. 申请人应自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典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许可证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申请材料
(一)设立典当行申请要件
1. 书面申请;
2.公司章程;
3.符合有关要求的典当行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及安全防范措施;
4.出资协议书;
5.出资承诺书;
6.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征函、进账单);
7.法人股东投资典当行的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副本、上年度审计报告、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8.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用报告、出资能力证明、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9.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个人信用报告,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情况、个人信用报告,材料真实性及不存在“设立条件第5条”禁止情形的承诺书;
10.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
(二)设立典当行分支机构申请要件
1. 书面申请;
2. 典当行股东会决议;
3. 典当行最近两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审计报告;
4. 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和无犯罪记录证明;
5. 验资报告(包括银行询征函、进账单);
6. 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文件,并已通过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的认可;
7. 典当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最近两年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证明。
(四)其它要求
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15个工作日内,应向市金融发展局提供在公安部门进行特种行业许可备案的相关证明,经确认后,向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申领全国典当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密钥。
四、格式要求
申请材料一式2份(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金融发展局各1份),采用白色封皮胶装册,A4纸张规格。申请材料须列明材料目录,按规定顺序装订,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双面印制。
五、申报咨询
办理新设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领取批复文件,请到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二层15号窗口。
咨询电话:024-83988600、86902053
六、附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