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支持行业发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27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辽金监发〔2020〕4号

各市金融局: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推动我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健康发展,切实履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特别是,在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战中,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支持疫情防控、实体经济复工复产以及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增加金融供给、提升监管服务效能,现就做好全省(不含大连,下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下称两类机构)监管,支持行业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业经营 

  (一)加强清理规范 

  按照银保监会行业监管工作部署和要求,今年我省将全面开展两类机构行业清理规范工作。对象为在我省注册的企业名称或经营范围包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字样的法人及分支机构。通过聘请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作为检查机构,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排查分为企业自查、市级初审、现场检查、分类处置、总结上报(动态管理)五个阶段,3月份全面启动,分别计划于6月和9月完成。清理规范工作结束后,将建立两类机构监管名单,名单企业将纳入国家相关行业企业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监管名单实施动态管理。 

  (二)完善公司治理 

  各市要督促两类机构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适应经营发展需要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险管控体系。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股权结构,严格准入管理,依法依规处置股份代持,规范股东行为。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管理层关系,完善经营授权制度。加强董事会建设,严格董事选任标准、优化董事会结构、完善决策机制,支持建立董事履职问责制度。明确监事会(监事)监督职责,加强对企业财务及高管人员履职行为合法性监督。完善经营约束机制,优化管理层考评,规范高管人员行为,推动管理层履行好日常经营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制衡机制,规范与合理设计业务流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推动企业规范运行、健康发展。 

  二、加强分类管理 

  去年3月,按照银保监会关于过渡期严格准入和加强行业摸底的要求和部署,经省政府同意,省金融监管局协商省市场监管局暂停了两类机构设立和变更登记,初步开展了融资租赁行业摸底排查和商业保理行业专项清理等工作。今年以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省经济面临严峻考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地方金融从业机构在增加金融供给、服务实体经济中的积极作用,按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版)》以及银保监会关于两类机构行业监管有关要求,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发起设立两类机构,各市金融局要做好新设企业申请审核和存量企业分类管理等工作。 

  (一)启动两类机构新设审核 

  支持有业务需求和资金实力的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两类机构,在省内设立两类机构的注册资本金为自有资金且一次性缴纳,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风控机制,经市级金融部门初审后,报省金融监管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字样。支持资金实力雄厚、专业化程度较高、经营能力较强的市场主体设立两类机构,参与行业发展,优化市场环境。两类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全部为实缴货币资本,一次性缴纳且来源合法真实。 

  (二)强化存量企业分类管理 

  对于配合监管并且通过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现场检查的企业,由各市出具初审意见后报送省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后纳入监管名单。对于不满足上述条件,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限期在2020630前参照新设企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三)严格审核变更事项 

  1. 变更事项范围。两类机构变更事项包括:公司名称、住所或营业场所、股东、股权、注册资本、组织形式、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具体要求。 

  1)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商业保理信息系统内的两类机构相关申请,经所在市金融局初审合格后,报省金融监管局审核。对未纳入系统的两类机构,根据清理规范工作需要,适时启动受理变更或终止申请。  

  2)各市要严格审核两类机构股权变更和终止申请,对新股东的背景实力、入股动机、入股资金来源等加强审查,严禁新股东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两类机构。严格控制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变更注册地址,禁止跨省、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 

  三、精心组织实施 

  (一)关于清理规范 

  按照中国银保监会《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我省成立了由立林副省长任组长的辽宁省商业保理行业清理排查专项工作小组,分别制定了《辽宁省融资租赁行业清理排查工作方案》《辽宁省商业保理行业清理规范工作方案》。请各市高度重视,辖内存量企业数量较大的地区,要按照银保监会有关要求或根据地区实际成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市场监管、公安、人民银行、银保监、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行业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解决辖内两类机构清理排查、分类处置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各市要切实落实属地责任,严格按照排查方案的工作安排和时间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工作中要注重省市协同,加强工作沟通,形成合力。 

  (二)关于设立变更 

  请各市金融局抓紧受理两类机构的设立变更等行政审批事项,规范两类机构经营管理,切实防范行业风险,促进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各市金融局负责对两类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申请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报省金融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对各市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终审意见;对于同意新设、变更或终止的,由省金融监管局致函省市场监管局商请协助办理。为加强沟通协调,省市金融监管和管理部门要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工作会商机制。 

  (三)其他事项 

  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要按照省金融监管局制定的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变更和终止工作指引相关业务流程和工作要求,做好初审和上报工作。鉴于国家正在制定行业监管办法,新设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暂采取试点方式,除沈阳市外,原则上,每个市不超过1家。 

  2. 本通知发布前已设立的两类机构,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和我省两类机构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以及本通知精神,主动开展自查并自觉履行相关申报程序;不再从事相应行业业务经营的,未在限期内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省金融监管局将予以社会公示;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注册资本金补缴并满足其他监管条件的,将按照国家现行行业监管规定采取处置措施。 

  3. 本通知未尽事宜,沿用两类机构国家及我省现行政策制度规定,待国家出台相关行业政策制度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或另行制定办法。 

                                      省金融监管局 

                                     2020327 

  (此件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关于加强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行业管理支持行业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