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9日
  • 编辑: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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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金融办(委、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8月2日正式颁布,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事项

依据《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施行审批管理。

(一)融资担保公司设立

设立融资担保公司,投资人须符合《条例》第六、七、八条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其中主发起人(即最大股东)应是企业法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投资额与其它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投资人提交申请时,须增加如下资料:

1.企业法人股东须提供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工商、税务和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自然人股东须提供户籍地县(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经济、刑事犯罪证明。

2.拟任的董事、监事须提供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证明;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须提供从事融资担保、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经济类、会计类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3.较完备的内控管理制度,包括融资担保项目评审、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制度。

(二)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和减少注册资本

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应符合《条例》第六、七、十五、十六条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规定。依据《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时,须增加如下资料:

1.全体股东同意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协议书。

2.刊登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报纸样张。

3.市金融办(委、局)出具的对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初审意见。

(三)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应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外省融资担保公司提交申请时,须增加如下资料:

1.验资报告复印件。

2.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最近3年财务报告书复印件。

3.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工商、税务和人社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

4.《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与变更事项的办理程序、步骤仍按我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应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申请。申请材料除明确须提供复印件外的其它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须随同复印件一并送审,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鉴的骑缝章。省政府金融办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申请事项,由省政府金融办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并在省政府金融办网站等平台公告。

二、备案事项

依据《条例》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在省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向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变更后,融资担保公司的相关事项应符合《条例》第六、七条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

(一)跨市设立分支机构

融资担保公司跨市设立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人民币,经营融资担保业务2年以上,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日常监管,母公司住所地的市金融办(委、局)应予配合。跨市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融资担保公司近2年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

(二)变更名称

变更后,融资担保公司名称中应标明“融资担保”字样。变更后须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变更后股东须符合《条例》第七、九条规定。变更主发起人(即最大股东)的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后的主发起人(最大股东)应是企业法人,且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投资额与其它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变更后须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变更后,持有5%以上股权的企业法人股东情况介绍、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营业执照复印件,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以及注册地县(区)级或以上工商、税务和人社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自然人股东个人简历、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报告,以及户籍地县(区)级或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的最近3年无经济、刑事犯罪证明。

4.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运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四)变更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后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条例》第七、九条规定。变更后须提交如下备案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 拟任的董事、监事须提供3年以上相关行业管理经验的证明;拟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须提供从事融资担保、金融管理或财务管理5年以上的工作证明,经济类、会计类中级以上(含)职称证书;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表。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或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5日内向融资担保公司注册地的市金融办(委、局)报告相关事项,其中跨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还须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金融办(委,局)报告相关事项,市金融办自收到相关事项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事项的完备性予以确认。融资担保公司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备案资料向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申请材料除明确须提供复印件外的其它材料均须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须随同复印件一并送审,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鉴的骑缝章。省政府金融办对符合备案要求的融资担保公司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三、规范整顿工作

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各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市金融办(委,局)对辖区内2017年10月1日前注册成立、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进行规范整顿,限期达到《条例》规定条件;逾期仍不符合规定条件且无正当理由的,省政府金融办将依据《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具体要求如下。

(一)规范名称

依据《条例》第六条规定,凡名称中未标明“融资担保”字样的融资担保公司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予以规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二)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对已在辖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省融资担保公司,以及本市已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担保公司须符合《条例》有关规定;市金融办(委,局)应督促注册资本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融资担保公司在2018年6月30日前补足。

(三)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各市金融办(委,局)应定期对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开展业务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依法守规运营和管理能力。

省政府金融办建立融资担保行业应知必会法律法规题库,定期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能力培训和考试,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未能通过任职能力考试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令融资担保公司调换熟悉融资担保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履行职责所需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的人员任职。

四、其他事项

(一)推行审批事项办理“最多跑一次”

按照省政府有关部署和要求,为更好满足企业办事便利化需求,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自2017年10月1日起,对我办进驻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备案事项实行“最多跑一次”的办理方式。

行政相对人申请办理审批事项,在向省政府金融办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一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后,从受理申请到下达批复及颁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均不需行政相对人再次上门办理;申请事项批准后,批复文件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通过EMS邮寄至各市金融办转送行政相对人。对审批过程中需补正、整改的申请材料,均通过电话或网上审批系统告知的方式向行政相对人反馈意见,行政相对人以邮寄方式补报相关材料。为确保补正、整改材料安全送达,行政相对人应选择正规且有安全保障的邮寄方式。

(二)严格《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

《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领继续按现行有关规定和程序到省政府金融办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理。除《条例》规定的审批、备案事项外,其他事项变更涉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信息项变化的,需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填写完整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申领表》向省政府金融办申请换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其中:增资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跨市变更经营住所需提供迁出和迁入地市金融办(委、局)的同意函。

融资担保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交回省政府金融办注销并予以公告;市金融办(委,局)应对清算过程予以全程监督。

(三)加强《条例》培训与宣传

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进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帮助掌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配套细则。各市金融办(委,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舆论宣传,增强融资担保公司自觉遵守《条例》的意识,营造融资担保公司依法守规经营和奖优惩劣的行业发展氛围。

(四)做好监管政策衔接过渡工作

《条例》正式施行后,作为国务院颁布的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行政法规,其法律效力高于现行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7部委令2010第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当《条例》与《暂行办法》的条文出现冲突或不一致时,应按《条例》的规定和立法精神执行,《条例》中尚未明确的按《暂行办法》和我省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待国家出台《条例》配套制度或相关规定后,按国家及我省新的政策规定执行。按照省政府要求,省政府金融办正组织编制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将通过省政府金融办网站及辽宁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布。

《条例》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融资担保行业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融资担保行业监管工作步入法治化进程,对未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金融办(委,局)要高度重视,将此通知转发至辖内各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省政府金融办部署和要求,切实抓好《条例》贯彻落实,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发展。

附件:融资担保机构备案登记表

                                                                                   省政府金融办

                                                                                 2017年9月29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