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经营许可证管理等事项补充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7日
  • 编辑: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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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金融办(委、局),各融资担保公司: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7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国银保监会等7部委《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4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及经营许可管理等有关事项,现补充规定如下。

一、非主发起人企业法人股东准入标准

非主发起人企业法人股东投资融资担保公司时,除须满足《条例》第七条及我省现行政策规定外,其对融资担保公司的投资额与其它投资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

二、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外省融资担保公司到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申请时除按辽金办发〔2017〕11号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融资担保公司连续3年(含)以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证明,包括:最近3年(含)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台账明细及业务合同(抽样选取3-5份)原件及复印件(经省金融办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可返还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

三、省内跨市设立分支机构

在省内跨市设立分支机构时,融资担保公司应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5日内向设立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市金融办(委、局)提交备案材料,经市金融办(委、局)对备案材料的完备性确认后,报省金融办申请备案。备案材料除辽金办发〔2017〕11号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交融资担保公司连续2年(含)以上经营融资担保业务证明,包括:最近2年(含)开展融资担保业务的台账明细及业务合同(抽样选取3-5份)原件及复印件(经省金融办核对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可返还原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

经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省金融办下达《备案登记通知书》并颁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完成备案后5日内,融资担保公司应向母公司所在地的市金融办(委、局)报告有关情况并提交《备案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及分支机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备案情形包括:持有5%(含)以上股权的股东的增加或减少;持有5%(含)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出资额、股权比例和名称。

除变更股东名称,上述情形备案须提供融资担保公司股东大会同意股权变更的决议及最近1次取得的省金融办下达的关于股东构成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同时,对于变更后的股东为公司新入股东,须按辽金办发〔2017〕11号规定提供该股东的备案材料;变更后的股东仍为公司原有股东,企业法人股东只须提供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无保留意见的财务报告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只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变更股东名称,备案材料仅须提供备案登记表及股东名称变更后取得的登记机关相关凭证(如工商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书等)复印件。

五、变更备案事项及换发经营许可证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因变更名称、营业地址、业务范围或者增加注册资本,须向省金融办备案并换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述事项备案材料除了备案登记表外,变更名称、营业地址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跨市变更经营住所的需提供迁出和迁入地市金融办(委、局)的同意函;增资需提供验资报告原件及自有资金运用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并根据股东变更情况提供辽金办发〔2017〕11号文件及本通知规定的有关材料。

融资担保公司办理上述变更事项备案的同时,一并提交《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表》、需换发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及最近1次股东变更取得的省金融办下达的批复或备案文件复印件。对备案事项符合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的,省金融办在下达《备案通知书》的同时,换发新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依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在融资担保公司新设立或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省金融办对上述拟任人员进行任前谈话,考察其熟悉与融资担保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情况和履行职责应具备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经考察不符合规定的,省金融办不予备案,并责令融资担保公司调换符合规定的人员任职。

已在省金融办备案的融资担保公司发生董事(监事)会人员减少(未引入新成员)情况时,应及时向省金融办提出备案申请,备案时只须提供:备案登记表;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各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权单位任命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时,应将相关任命文件报送省金融办。

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注销

融资担保公司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后,该公司即退出融资担保行业,不得再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注销时,融资担保公司须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地级市金融办(委、局)向省金融办上报如下材料: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书(须加盖公司印章);载明同意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内容、对未到期融资担保责任和债权债务承接做出明确安排等内容的股东大会决议书;《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原件。省金融办接到注销申请后,按有关程序在官方网站公告。

                                                                                    省政府金融办

                                                                                  2018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