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省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第0554号提案《建章立制,吸引更多民营机构落户辽宁》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6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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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委员: 

  您提出的《建章立制,吸引更多民营机构落户辽宁》第0554号提案件收悉,经汇总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省人社厅等单位会办,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东北振兴,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振兴、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文件,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激发金融业活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部署,支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国民经济各领域,凡是没有政策限制的领域,都积极向民间资本开放,创造条件推动民间资本参与我省金融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我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基本情况 

  (一)组织、动员优质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或参与组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补充完善我省金融体系。在省政府大力推动下和国家监管部门的支持下,振兴银行、融盛财险获批筹建,锦银金融租赁、盛银消费金融开业运营,这些机构以民间资本为主发起组建的金融机构,为辽宁装备制造、科技企业、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和促进消费、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等提供更多支持和保障。批复组建了以民营资本为主的富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进一步拓宽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促进市场竞争。 

  振兴银行完全由民营企业投资,融盛财险民间资本投资比例超过26%,锦银金融租赁民间资本投资比例为70%,盛银消费金融民间资本投资比例为40%,网信证券民间资本投资比例55.6%,富安金融资产民间资本投资比例为40% 

  (二)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积极参与农信社产权改革。省政府全面启动全省农信社产权改革工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全省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意见》;省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募股工作的指导意见》,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帮助农信社与民营企业牵线搭桥,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农信社改革。 

  截至2016年末,全省农信系统共引入民间资本190.7亿元,组建农商行22家。农商行公司治理、经营效益明显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大幅度提高,贷款规模达到2010亿元,实现利润25.4亿元,不良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商行、村镇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增强资本实力,调整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目前,全省城商行注册资本中民间资本比例已经超过70%;村镇银行除主发起行股份外,均为民间资本,部分村镇银行的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已经达到80% 

  截至2016年末,全省城商行贷款余额7631亿元,占全省贷款余额比重19.7%;全省已开业村镇银行64家,实现全省县域地区(不含长海县)全覆盖,贷款余额459亿元,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8.3个百分点。 

  (四)引导民间资本发展新兴金融业态,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等金融服务。目前,上述年行业的准入、经营等发展政策对民营资本完全开放。 

  截至2016年末,全省有611家小贷公司营业(不含分支机构),注册资本总额399亿元,贷款余额347亿元。其中民营小贷公司587家,占比96%;注册资本金358亿元,占比90%。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机构392家,注册资本总额517亿元,在保余额1449亿元,其中民营担保机构291家,占比74%;注册资本金331亿元,占比64% 

  二、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相关地方性政策 

  近年,我省相继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辽宁省金融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实施新一轮东北振兴战略加快推动东北地区经济企稳向妤若干重要举措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75号)、《辽宁省民营工业企业培育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辽政办发〔201612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等政策性文件。包括: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营企业进入金融服务领域,鼓励支持民营资本平等参与PPP项目,发起设立创业、风险、产业、并购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与改造,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起设立民营银行、财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等相关鼓励政策。 

  三、有关防范金融风险相关情况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2002年省政府成立了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时任副省长刘克固任组长,在妥善处置当时鞍山证券相关风险中发挥了积极作用。2013年,为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我省制定了《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辽政办发〔201334号),成立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单位由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全部成员单位共19个。有针对性组织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相关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下发后,我省按照马凯副总理来辽宁调研指示,针对防范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监管形成《关于构建权责明晰、高效安全的中央与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议》专题报告。 

  近年防范风险的相关文件有:一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辽宁省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金办发〔201613号)、《辽宁省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沈银发〔201675号)、《辽宁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银监发〔201617)、《辽宁省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证监发〔201670号)、《辽宁省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保监发〔201610号)、《辽宁省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工商发〔201628号)等文件;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稳定 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451号)、《关于防范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非法集资和经营风险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防范融资担保机构非法集资及经营风险的通知》(辽金办发201429号)、《辽宁省防范化解小贷公司、担保机构非法集资风险暂行办法》(辽金办发〔201431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辽金组发〔20151号);三是针对非法集资风险防范工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35号);四是针对银行间市场债券风险防范工作,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银行间市场债券风险防范化解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等〔201725号)。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高度重视民营金融机构发展对我省经济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支持,用好用足国家金融支持政策,大力营建良好的营商发展环境,支持鼓励更多民营金融机构在辽宁落户和创新发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地方金融服务体系,弥补金融市场和服务的不足,满足各类企业不同的融资需求,支持全省工业化、城镇化以及“三农”、中小微企业等重点领域发展。 

  (一)注重培养金融和法律人才。 

  一是鼓励金融产业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该产业的发展现状、前景,积极制定产业人才发展规划,从该产业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激励等方面提出中长期发展规划;二是鼓励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引进金融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并结合省、市等各级人才引进政策,兑现相关待遇;三是鼓励全省的金融产业、研究方面的人才积极申报我省的“百千万人才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同时积极参加“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中相应的高级研修班,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四是支持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积极招收金融方面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对招收的企业项目博士后按照规定予以经费资助,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聘用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兑现相应的职称待遇。 

  (二)鼓励民营金融机构创新发展。 

  一是协调银监部门指导辖内民营金融机构针对小微企业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努力提高无还本续贷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鼓励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自主确定小微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指导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不以是否续贷作为风险分类下调的唯一因素。二是协调保监部门推进省内法人保险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华汇人寿等省内法人保险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多渠道、全方位引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落户辽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设立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以及航运保险等专业法人保险公司。三是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进一步完善小微金融机构(含小贷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成审批事项全部进入行政审批大厅,与网上审批同步进行,做到准入程序公开、监管政策透明、退出机制合法。 

  (三)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区域金融风险相关情况。 

  通过排查并结合一行三局意见反馈进行的风险评估看,目前全省各类地方金融总体发展稳定、风险可控。但由于经济持续下行已使实体经济风险传导至金融领域,金融业潜在风险不断提升,风险事件明显增多。银行业资产质量下降,不良贷款和不良贷款率双升;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券违约。需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防控风险工作。 

  1、重点做好高风险领域防范和化解工作。一是重点关注个别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经营风险。特别是未改制农信社,我办将督促相关市政府通过引进战投,完善银行治理结构,化解历史包袱和风险;会同辽宁银监局加强对农信社产权改革的指导,督促省农信社加快改制步伐,从根本上消除风险隐患。二是重点关注对个别违规经营上市公司风险处置,按照省政府要求,指导相关市政府做好退市维稳等相关工作;支持企业债委会工作,协调相关债权人,为相关企业资产重组创造条件。三是积极应对银行间市场部分企业兑付风险,采取发送风险提示函,督促相关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提早采取措施,帮助企业化解风险;针对重点、难点企业,协助主管单位研究并组织实施风险化解方案,对具备条件的企业,确保不断贷、抽贷,保证融资规模不减,并积极推动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等具体工作。四是重点关注“易租宝”、“泛亚”、“今朝汇元”为代表的18起非法集资陈案处置,全力推进国发59号文件精神的深入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市将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并按照属地化原则,切实承担非法集资案件善后处置主体责任,将可能发生的问题控制在属地,化解在基层。 

  2、重视一般风险领域的指导与推动。包括个别经营不善存在未来退市风险,不良资产或隐性不良资产率高企,现有业务类型激进的上市公司、城商行、村镇银行、部分P2P公司,对其风险点及早采取措施,实施整改。具体包括针对银行间市场债券风险采取定期评估及时提示等措施;针对城商行和村镇银行中存在的风险隐患,采取督促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引进战投,增资扩股,完善治理结构等措施;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采取问题整改、约谈高管、收回开业批复等措施;针对融资性担保行业采取增加现场检查频率、收回融资担保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沈阳辖区内251起投资理财类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督促沈阳市落实属地责任,尽快推动案件善后处置进程;针对P2P机构风险隐患排查和各类交易市场推动清理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对风险问题分类整改。 

  3、扎实做好防范风险的基础性工作。一是依托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积极协调各金融监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信息交流共享、金融稳定形势分析例会等制度,及时通报风险问题相关情况并依法合规做出快速反应,防止风险扩散蔓延,维护我省区域金融稳定。二是重点关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及其相关金融业务,探索建立常态化评估、警示、协助处置的工作体制,提升金融风险的预判和预控能力,及时发现、尽早预警、稳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苗头,努力为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三是认真做好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的监管评级现场检查等防风险具体工作。 

                                                                                        省政府金融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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