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31号提案《地方政府支持城商行发展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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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委员:
您提出的《地方政府支持城商行发展的建议》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银保监局、证监局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现就《建议》提出的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支持城商行股改上市”建议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金融监管部门积极支持优秀城商行股改上市、跨区域经营、发行金融债,提高经营水平,实现做大做强。具体工作做法包括:
1、建立上市“绿色通道”机制。积极发挥省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督促各市政府和省直各部门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为上市后备企业开辟服务“绿色通道”。涉及到具体问题和困难,由市政府建立问题清单,加强跟踪督办,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对上市后备企业股改上市涉及到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工商、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审批事项或者出具证明文件等事宜,相关部门要按规定限时办结。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履职过程中,对“在审”、“备案”及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在依法合规情况下,考虑企业处于上市特殊时期,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尽量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负面影响。2013年以来,支持盛京银行、锦州银行完善上市材料、培训相关人员,同时省政府领导专程拜访中国证监会争取政策,2015年盛京银行、锦州银行相继成功登录香港资本市场。2019年5月,省政府召开专题协调会,帮助协调解决阜新银行上市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
2、建立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省金融监管局牵头建立“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将主营业务突出、竞争能力较强、盈利水平较好的城商行纳入“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入库城商行优先享受各项上市扶持政策。对进入辅导备案程序的城商行,加强辅导、培训,推动监管部门“即报即审即验收”,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商行依法合规加快上市申报进程。
3、研究建立支持上市企业的财政政策。省金融监管局正在牵头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上市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利用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企业上市和在交易场所挂牌,帮助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对首次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企业实现辅导备案、IPO申报、发行上市等环节给予费用补助,对企业发行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等实现债券融资给予费用补助,缓解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与省配套的奖励资金。
4、发挥货币政策引导作用,支持城商行加快发展。一是落实定向降准政策,为城商行提供充足的流动性支持。2018年4次对合格金融机构落实定向降准政策,其中对全省15家城商行的准备金率累计下调2.5个百分点,释放资金415亿元。二是有效发挥再贷款、再贴现作用。2018年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将盛京银行、锦州银行(两家机构资产规模均在5000亿以上)纳入可以使用支小再贷款的城商行范围,支持优质城商行使用低成本资金。至此支小再贷款的支持范围已扩大至省内所有地方法人城商行。2018年共向城商行提供支小再贷款28.17亿元,同比多投放11.87亿元。
5、支持城商行补充资本,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一是支持城商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等各类资本补充工具,提高资本充足率,2018年共支持5家城商行发行二级资本债91亿元。二是大力推动城商行用好债券市场,拓宽资金来源。2018年省内城商行发行各类金融债券380亿元,是2017年的2.7倍,发行额创历史最高水平,居全国第8位,并发行了省内首单绿色金融债券20亿元。三是大力开展政策宣讲和业务培训,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入银行间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2018年,全省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债券市场成员数量共增加11家,推动盛京银行成为债券市场尝试做市机构,为省内城商行不断发展壮大提供了平台和便利。
6、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指导城商行提高定价能力。支持城商行开办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业务,拓宽资金来源,丰富自主定价产品,提高市场竞争能力。2018年,辽宁省城商行同业存单备案额度5420亿元,同比增加250亿元,大额存单备案额度1315亿元,同比增加447亿元。深入开展合格审慎评估,多方式推动城商行完善定价机制。2018年12家机构成为全国自律机制基础成员,参评率和通过率均较2017年显著提高。
7、支持城商行设立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支持经营状况良好、风险总体可控、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良好的城商行在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截至2018年末,我省15家法人城商行中已有10家行在省内设立了异地分行,盛京银行、大连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4家行已在省外设立分行。支持盛京银行设立信用卡中心、资金运营中心、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锦州银行、营口银行设立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等5家分行级专营机构。支持盛京银行、锦州银行开办金融衍生品业务。
二、关于“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建议 一直以来,省政府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支持城商行平等参与政府项目竞标。一是支持符合条件城商行参与财政零余额账户竞标。按现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金融机构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前提条件是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代理业务资格,包括城商行在内的金融机构可向本地中国人民银行申请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为满足省直预算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需要,我省定期通过招标方式在具备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资格的银行范围内选择省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参与竞标。同时要求各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正透明”的原则确定财政零余额账户的开户行。二是支持符合条件城商行参与财政性存款竞标。我省积极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指导意见》有关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采用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目前,省级财政及预算单位通常采用竞争性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例如,在选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营操作银行机构中,省财政厅按照《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运营操作办法》,向辖内所有银行机构发送参与竞标邀请函,支持城商行在平等条件下参与竞标。
三、关于“推进信用辽宁建设”的建议
1、大力推进我省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借助人民银行全国联网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依法采集自然人、企业法人等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向商业银行、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社会主体等提供信息服务。截至2019年1月末,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收录辽宁省3401万自然人、8260万个信贷账户信息,收录辽宁省40万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
2、积极推进金融领域失信问题和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一是针对金融领域黑名单内的企业进行走访、核实,推动企业整改,目前大部分黑名单内的企业进行了整改。二是推进政府失信案件处理。2018年9月13日,省信用办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第二批政府机构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辽信办发〔2018〕12号),公布了我省第二批政府机构失信问题黑名单,要求各级相关政府部门核查处理,尽快将第二批政府机构失信问题黑名单中的政府机构失信案件清零。
3、推进我省信用立法工作,强化信用信息征集、整合。一是我省正在研究制定《辽宁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力争将《条例》纳入我省明年立法计划。二是抓紧实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改造升级。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平台体系,重点推进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信源平台建设,扩大信用信息征集的范围;抓紧实施辽宁省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项目(一期),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工作,探索个人信用数据应用服务。
4、全面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切实抓好各领域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落实、红黑名单的确定和推送、案例归集、失信专项治理、信用修复培训等工作。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诚信缺失突出问题 提升全社会诚信水平的工作方案》中提出的19项专项治理任务要求,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相关领域的不良记录名单,并分类实施治理措施,建立长效治理机制。
5、依法依规严厉打击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和非法集资活动。2018年我省充分调动公安机关职能作用,依法从严、从快打击骗贷、恶意逃废债行为,有效维护金融市场正常秩序。全年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2283万元。与此同时,省公安厅调度了全省城商行、农商行的不良贷款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和排查,发现有涉嫌金融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打击,形成了对金融领域犯罪高压态势。
6、推动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一是借鉴鞍山市“一库一网一平台一保护”信用信息服务体系构建模式,推动各市建立综合金融信息服务平台,整合企业税收、工商、社保、水电费、海关、司法等信息,采取市场化方式为金融机构提供大数据服务,建立信息高效率对接的长效机制。二是定期组织召开政银企双月座谈会,促进银政、银企信息交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目前,已成功举办3期座谈,会上20余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座谈交流,会后为金融机构推进融资项目300多个。三是充分利用辽宁投融资信息网,及时将企业融资需求送达各类金融机构,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化对接。截至2018年末已引入各类金融机构135家,174家企业发布融资需求,实现融资5500万元。
四、关于“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按照现行体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权限在国家层面,省政府和省级财税部门均无权制定出台对于我省城商行的税收减免政策。但对于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2019年出台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针对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小微支行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税收减免:一是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二是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扩展初创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将初创科技型企业从业人数上限调整为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上限调整为不超过5000万元。四是对于国家授权各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我省按照国家授权的上限即50%予以减征,最大程度给企业让利。
与此同时,我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等。
五、下步工作安排
1、支持城商行增资扩股和引入优质战略投资者,为上市融资打下良好基础。支持地方财政、优质国有企业、具有央企背景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战略投资者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对城商行注资,帮助城商行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在高风险城商行增资扩股过程中,允许地方政府、其他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暂时性突破20%,帮助城商行集中力量解决经营管理障碍、实现自身发展。
2、支持城商行创新发展。一是指导城商行、民营银行用好用足定向降准、增值税减免和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优惠政策,单列小微信贷计划,优化资源配置,支持符合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标准的城商行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二是鼓励城商行开展普惠金融、绿色金融、科技金融,支持城商行设立小微支行、科技支行等专营机构,对城商行设立县域支行、小微支行、社区支行不做数量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城商行发行绿色金融债。三是继续支持优质城商行上市融资,重点支持锦州银行回归A股市场,阜新银行登录香港资本市场。
3、进一步优化金融发展环境。一是继续深化辽宁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公共事业、法院、行政处罚等非金融信息采集力度,进一步扩大系统覆盖面。二是将定期对全省金融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有关金融领域犯罪和金融风险的培训,通过培训将金融领域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及防范金融风险的经验分享给全省金融机构,并以此加强与全省金融机构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密切合作基础。三是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贷款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执法打击挽损效率,对有市场、有回款、有效益,企业运转良好但因领导层决策失误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影响降到最低。四是建立警银联动机制,积极协助地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加大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五是继续推动召开双月座谈会,促进银政、银企信息交流,畅通信息交流渠道,帮助银行机构特别是地方法人机构更好获取企业信息。
4、进一步发挥财税政策对城商行的支持作用。一是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加大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税收优惠力度。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认真贯彻落实。二是去年末,省政府出台《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和50%的银行机构给予奖励,今年省金融监管局将加大对《奖励办法》的宣传力度,鼓励城商行回归主业,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争取省政府资金奖励。
省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