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对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330号提案《关于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04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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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鑫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助力民营经济发展》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营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省委、省政府始终高度重视民营企业在我省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特别是注重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努力做好金融服务民营企业工作,着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助推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我省金融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基本情况 

  (一)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服务好民营企业是金融的重要职责。近些年,我省制定出台《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辽宁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辽政发〔201687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等一系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从金融机构、市场、产品、环境以及改善行政服务、建设金融服务体系、降低融资成本等多个方面提出针对性措施,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201811月,习近平总书记组织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后,省委省政府于128日专门在沈阳召开全省加快民营企业发展大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对我省推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做出全面部署。会议同时印发了《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辽宁省个转企、小升规、规升巨培育行动实施方案》(辽委办发〔2018147号)和《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辽委办发〔2018148号)等3个文件。这3个文件是辽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紧密联系辽宁实际,着眼解决我省民营企业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制定的,对我省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民营企业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全省民营企业座谈会召开后,各地区各部门迅速行动,协同合作,积极推动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各项举措落地生根。一是省金融监管局会同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信厅出台《关于深化对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辽宁银保监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转发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下发《关于完善再贴现管理制度深化小微和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部署落实小微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措施。二是省金融监管局制定了《2019年全省金融工作考核方案》,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对各市金融局推动辖区内金融机构发挥效能、服务实体经济进行考核。目前,省金融监管局正在研究制定关于优化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实施意见,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三是充分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为金融机构支持民营和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支持。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认真落实存款准备金调整政策。20184次对合格金融机构落实定向降准政策,累计释放资金499亿元,其中为支持小微与民营企业融资,释放480亿资金。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精准扩大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2018年,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向总行申请新增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限额81亿元,支持小微和民营企业超过300家;2018年末,辽宁省支小再贷款余额70.79亿元,同比增加33.01亿元,2018年累放72.79亿元;再贴现余额106.39亿元,同比增加51.75亿元,其中民营、小微企业余额占比97.4%,较同期提高7.6个百分点,2018年累放227.54亿元。四是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2015年以前,我省财政部门按照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设立了省企业技术改造贴息、省中小企业发展等专项资金,在帮助全省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从2016年起,根据新修订的《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除目前针对重点扶持群体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外,不再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支持。对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基金管理,通过设立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和撬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投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 

  (二)营造服务民营企业的良好外部环境。 

  1.鼓励优秀民营企业家参政议政,充分发挥政府助手作用。支持民营经济主体经营管理者参政议政,确保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政协委员中有合适比例;邀请工商联及非公有制代表人士参加省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全省经济运行情况通报会,听取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省工商联及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建言献策直通车制度,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化帮扶制度,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党政负责同志与企业家协商机制,及时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调研,如省委统战部会同省工商联赴京东物流东北区开展调研,详细了解企业发展情况,对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建议。 

  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部门加强信息归集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实体经济融资功能。一是深化辽宁省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模式。截至2018年末,辽宁省累计建立小微企业信用档案9.1万户,其中有3万户小微企业取得了金融机构授信意向。二是省工信厅等部门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池,截至2018年末,共培育企业943家。三是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力维护金融信用信息基础库在辽宁地区安全稳定运行,丰富信息数据内容,依法为银行提供查询服务,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2018年,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采集辽宁省内39.9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贷信息,开通查询网点2423个,开通查询用户2577个,月均查询量4.3万次。四是推动鞍山市建立一库、一网、一平台,截至2018年末,加入平台企业31000余户,发布融资信息31490条,成功融资18.96亿元。 

  3.加强政银企对接,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与融资企业精准对接。一是实施政银企双月座谈会机制。201811月,省金融监管局推动省政府建立了政银企双月座谈会机制。目前,已举办三期,分别围绕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问题以及农业产业和扶贫领域项目融资问题进行专题座谈,促进银行机构和企业面对面对接,直接提供融资服务。二是调度各市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情况,将1334个中小企业项目(融资需求1093.2亿元)发送银行机构,推动银行对项目进行梳理筛选,加强与企业对接,促进信贷资金落实。三是定期组织由中小企业和银行、证券、基金、担保、小贷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的投融资路演活动。2017年以来已累计开展23期路演对接活动,其中2018年开展8次,累计有114家中小企业得到了融资指导和服务。四是启动小微企业千户扶持计划,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与金融支持方式相结合,指导银行机构筛选1000家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逐户制定发展计划,组织与银行机构对接,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目前,已筛选1156家小微企业,累计提供授信130亿元。五是深化银政合作,创新云税贷关税保险等产品。目前,省内14市均建立了银税合作机制,24家银行机构与税务部门签订合作协议,推出了25款专属合作产品,省建行已累计为3879家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3.3亿元;省人保公司与沈阳海关合作联合推出东北地区首个海关+保险+银行的银关保新型税收担保模式。从201811月业务试点启动以来,通过开展关税保证保险业务已帮助15家小微企业实现先货后税、快速通关,承保风险总额1.5亿元。 

  4.进一步完善抵质押登记体系,推动银行机构开发推广收益权类担保贷款,解决小微企业抵押物不足问题。辽宁银保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宣传工作,加大对民营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力度,搭建辽宁省知识产权运营综合服务平台,指导辖内银行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等收益权类担保贷款以及动产抵押类贷款。截至201812月末,全省(不含大连)银行收益权类担保贷款余额1290.7亿元、动产担保贷款余额335.2亿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无有效足值房地产抵押的小微企业融资难题。其中,辽宁银保监局支持辖内银行开展专利权质押融资业务获人民日报专题报道。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牵头组织建设运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着力推进上述平台与系统推广应用工作,推进省内银行、供应链核心企业与平台对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根据平台显示,截至20192月末,辽宁省累计应收账款融资成交3289笔,成交金额2237亿元。 

  (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企业服务质效。 

  1.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截至2018年末,辽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1070亿元,新增1291亿元,增长13.2%,高于一般贷款增速4个百分点。普惠口径小微贷款余额1697亿元,新增93.4亿元,同比多增186亿元。201812月,省委制定了《全省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辽委办发〔2018148号),进一步引导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如对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增长超过30%50%的银行机构,将分别按照当年新增贷款额的0.25%0.5%给予资金奖励。 

  2.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强续贷产品开发和推广。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等金融管理部门通过持续下发指导性文件、现场督导、约谈负责人等方式,指导银行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还款方式,合理确定贷款风险分类标准,积极对临时资金困难无法正常还款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支持,不盲目抽贷断贷,并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稳定企业融资局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转贷难题,降低了融资周转成本。2018年,全省(不含大连)银行机构共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242项,如营口银行推出的接力贷创新产品,其特点是无需还本,且抵押物非必要条件,该产品有效解决了优质中小微企业续贷问题,并切实降低优质中小微企业续贷成本,2018年为企业节省转贷成本2000万元;鞍山银行打造快审批、快投放的贷款绿色通道,小微企业贷款审批流程最快可缩短为3天。截至201812月末,全省(不含大连)银行机构续贷类产品余额为3366.2亿元;大连银行机构发放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金额251.62亿元。 

  3.进一步发挥应急转贷资金作用,帮助企业缓解转贷资金压力。一是2019年,省金融监管局按照《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863号)要求,积极支持省担保集团安排3亿元转贷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融资的应急转贷,即在银行提供续贷承诺、转贷资金封闭运行的情况下,向省内有需求企业按规定发放转贷扶持资金,费率为日万分之五。目前,省担保集团已发放转贷扶持资金4笔,金额2100万元。二是省金融监管局积极支持、鼓励各市政府建立企业过桥转贷基金。目前,沈阳市通过拓源投资公司设立了7.2亿元应急转贷基金,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轻资产高科技企业和民营企业,采用过桥融资、知识产权融资、企业股权融资、风险资金担保补偿等模式,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截至201812月末,累计投放203笔,金额260.32亿元。锦州市通过锦州市担保集团设立了50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池,营口市设立1亿元、盘锦市设立1.16亿元、葫芦岛市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出资设立1亿元的应急转贷资金,鞍山市正在研究依托新鞍集团设立应急转贷资金,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转贷中流动资金不足问题。 

  4.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努力拓宽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资本实力。2018年推动和支持盛京、营口、锦州、葫芦岛等银行发行金融债380亿元,增强其资本实力,从而将更多资金用于小微领域。二是推动民营和小微企业用好债券融资市场,针对有发债潜质、发债意愿的企业,做好政策辅导。省发改委积极支持省内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截至目前,我省已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4期,发行总额20.60亿元。三是积极推进企业上市融资,鞍山七彩化学和亚世光电2户企业实现首发融资10.64亿元;在全省科技创新企业中,组织开展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筛查,对科创板上市后备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目前,已推动锦州神工半导体实现科创板申报。四是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由单纯服务型平台加快向平台+服务商综合投融资服务平台转型,积极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五是发挥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作用,积极开展银行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腾出信贷空间投向民营企业。目前我省共有2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2018年累计处置不良贷款31.5亿元,截止20193月末,今年累计处置不良贷款2.57亿元。 

  5.加强融资担保及再担保体系建设。融资担保对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具有重要的作用,是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省金融监管局作为全省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始终按照监管与发展并重原则,统筹推进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2018年,省政府组建省担保集团,注册资本35亿元,将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牵头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体系,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目前,31家担保机构获得省担保集团授信准入。为支持再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2019年省财政厅还安排2亿元设立省再担保体系风险补偿资金,对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风险补偿,目前资金已拨付到位,后续将根据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情况定期补充。今年年初,省金融监管局制定出台《关于扎实推进省担保集团健康发展服务民营经济的意见》,对省担保集团牵头构建省再担保体系、加强服务民营经济提出工作意见。截至20194月末,全省融资担保机构374家,注册资本545.1亿元,新增担保额90.2亿元,在保余额达823.6亿元,有效促进了我省中小企业融资。 

  (四)合理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用好央行低成本资金,合理降低银行机构融资成本。目前人民银行发放的一年期支农、支小和扶贫再贷款利率分别为2.75%2.75%1.75%,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低成本资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发放的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均低于普通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同时,充分发挥利率自律机制作用,引导利率成本下行。 

  

  辽宁银保监局指导单家法人银行以“2018年三季度当季新发放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低于当年一季度,四季度发放贷款利率不高于三季度水平为目标,制定利率工作目标并努力贯彻落实。20184季度末,辖内法人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较三季度下降1.27个百分点。鼓励银行机构通过利率优惠、减免担保、评估、顾问费用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减负。2018年,省内银行机构对1.7万家小微企业减费让利10.3亿元。 

  省金融监管局在加强监管、规范行业秩序的同时,一直积极引导融资担保机构特别是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不合理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切实有效降低民营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五)加强金融监管督查力度,处理好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1.地方金融监管情况。2008年国家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2009年国家明确将融资担保纳入监管以来,原省政府金融办一直承担着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监管职责,这些年,在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基础上,我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体系,为行业健康规范发展提供了基础制度保证。按照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2018年我省机构改革安排,在省政府金融办原有职责基础上,新组建了省金融监管局,承担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以及辖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各类交易场所等4类业态的监管职责。省金融监管局挂牌成立后,积极努力做好新承接的几类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开展典当行年审、融资租赁专项检查等工作,有效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2.银保监局等金融监管部门督导金融机构落实服务民营经济各项政策情况。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银保监会做好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督促和引导金融机构不断加强和改进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资源流向民营企业。一是银保监局开展小微贷款监测、通报和督导。按照分类施策、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的指导思想,对小微贷款两增两控三个不低于等指标建立按月监测、分析,按季通报机制,对指标完成不佳的银行通过约谈负责人和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重点督导,对指标完成较好的银行加强正向宣传和激励。二是严厉查处违规收费,深化整治市场乱象,深入查找银行业经营管理中的体制机制漏洞,规范银行业经营行为。三是指导地方法人机构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的目标,贯彻落实支小助微政策,单列小微信贷计划,足额投放小微企业贷款。四是指导银行机构公平对待各类客户。消除所有制歧视,放弃规模偏好,对各类企业融资一视同仁。对短期流动性不足但生产经营正常、产品有市场、诚信度高的,要提高风险容忍度,不得简单抽贷、压贷、断贷。五是推动建立并完善小微企业尽职免责制度,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激发基层机构和人员服务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目前,省内银行机构已累计对2313家小微企业贷款涉及的1190人次予以尽职免责认定。 

  3. 优化金融法治环境,规范金融市场秩序。省公安厅于20183月开展了全省金融风险排查工作,通过调取全省金融机构相关数据,分析并排查全省金融机构的风险点,对全省金融机构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同时,还调取了全省城商行、农商行的不良贷款数据,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分析和排查,发现有涉嫌金融犯罪线索的,依法立案打击并及时挽损,对全省金融领域犯罪以高压态势形成零容忍的氛围,有力推动了全省金融行业健康积极发展,起到了为民营经济保驾护航的作用。 

  (六)推动改进体制机制,提升服务效率。 

  银保监局通过下发指导性文件、开展小微金融服务监管督导等方式,指导辖内银行机构优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及时清理银信、银基、银证等各类通道业务,通过去通道、去链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如工商银行对于优质法人客户,积极推行授信项下授权审批,将部分业务下放到二级分行办理,设立大客户服务中心,组建核准团队,直接对大客户服务中心业务进行核准,从而提高放款效率,为企业节约融资时间成本。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省金融监管局、银保监局等相关金融管理部门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做好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对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各项建议,省金融监管局也将积极推动财政、人行、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予以吸纳和落实。 

  (一)持续着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一是研究出台《关于优化金融环境的实施意见》,努力打造良好的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环境和实体企业融资服务环境,进一步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二是金融、工信、科技、商务等行业部门加强合作,组织银行机构等各类金融机构与各领域企业专题对接,面对面充分协商,为企业提供精准有效融资服务。三是建立警银联动机制,改善营商环境。积极协助地方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为商业银行化解不良贷款开辟“绿色通道”,提升执法打击挽损效率,加大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民营企业的维权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最大限度的予以支持,切实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持续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一是指导银行机构持续优化民营小微金融服务机构体系和产品体系,完善业绩考核、履职尽责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银行机构建立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为暂时遇到资金困难、无法正常还款的小微企业提供续贷服务。二是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融资租赁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开展特色化经营,为民营企业提供差别化融资服务。 

  (三)扩大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一是充分发挥政策工具引导作用,加大再贷款和再贴现支持力度。二是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普通金融债、资本补充债券,用好同业存单和大额存单,增强资金实力。三是帮助民营企业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来拓宽融资渠道,探索推动债务融资创新品种支持特定领域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四是推动出台我省支持企业上市的扶持政策,从优化企业上市政务服务环境、降低企业上市成本等方面填补我省企业上市政策空白。 

  (四)加快全省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通过财政注资、股东增资、社会资本参股等方式,做大做强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推动各市县区政府建立健全可持续的资本金注入机制和小微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发挥省担保集团省级再担保机构龙头作用,加快建立完善我省再担保体系,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通过与银行机构进行总对总谈判,推动构建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带动合作机构扩大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规模,撬动更多金融资金投向民营经济。 

                        

                                  省金融监管局 

                                  2019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