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79号建议《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增强金融资源服务辽宁省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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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增强金融资源服务辽宁省实体经济能力的决策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基本情况

  近年来,全省金融业坚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以深化改革创新为动力,认真贯彻国家新一轮振兴发展部署和要求,努力扩大金融供给、推进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贴近一线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持续推进金融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年来,相继出台了发展科技金融、产业金融、普惠金融以及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全省金融业基本完成了从扩大总量供给、实现提速发展优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新阶段的转变,金融业综合实力明显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末,全省金融业总资产达8.4万亿元。实现金融业增加值1965亿元,占GDP比重8.2%

  (一)努力扩大资金供给。积极推动银行信贷、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基金利用、信托计划以及保险资金利用等多渠道融资,通过科学制定分解任务目标、加强调度跟踪、组织产融供需对接、开展一线走访等系列措施,努力扩大资金总量供给。全省每年新增综合融资超8000亿元,初步形成信贷、上市、债券、基金、理财、信托、租赁等持续、稳定增长的多样化融资服务体系。今年1-4月,全省实现社会融资规模1504亿元。实现资本市场直接融资450亿元,其中股权融资243亿元,债券融资207亿元。

  截至4月末,全省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42995亿元,同比增长7.2%;其中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41786亿元,同比增长7.9%1-4月,全省新增本外币贷款1678亿元,新增人民币贷款1711亿元。余额存贷比77.3%,较去年末提高1.2个百分点,较去年同期提高1.7个百分点。

  (二)积极推进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2015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有关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批示精神,结合新一轮振兴需要以及全省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实际,省政府出台《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543号),明确未来5-10年全省金融工作将紧紧围绕促进服务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深度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四个重点领域,建设和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疏通金融进入实体经济的管道。经过近三年的持续推动,我省产业金融服务体系框架确立并不断夯实。

  1. 金融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全省每年新增各类金融法人及区域总部机构保持在百户以上。辽宁振兴银行、锦银金融租赁、盛银消费金融、百年人寿资产管理、辽宁富安金融资产管理、辽宁人信金控管理、福邦金控相继设立,融盛财险获批筹建,全省形成覆盖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租赁、金融控股等各领域的金融机构体系。

  2. 金融产品和工具创新日益活跃。近年来,省政府与交行、农发行、银河证券、中行和进出口行等金融机构总部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及合作备忘,促进对辽宁资金投放和新产品、新工具优先研发与应用。2016年以来,省内主要银行机构推出创新产品178个。开展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年专项活动,推动证券机构各种创新业务和金融产品的应用。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辽宁地方特色的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开展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农作物抵押保证保险。

  3. 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不断完善。我省建立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工作协调机制,落实企业上市优先反馈、优先初审、优先发审、优先发行政策,出台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加快向平台+服务商中小微企业综合投融资服务平台转型。目前,全省基本形成主板、新三板、区域股权市场多渠道、协同发展的资本市场融资服务体系。截至4月末,全省共有上市公司135户,新三板挂牌企业235 户。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及展示企业1370户,实现综合融资347亿元。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品种达到16个,成为全球最大的铁矿石、焦煤、焦炭、塑料和农产品期货市场。

  4. 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持续深化。全省批设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10个,沈阳、大连等部分试点园区已经形成了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适合科技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8个园区设立科技信贷风险资金池,4个园区设立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全省科技金融专营机构37家,创业、风险投资机构118家。出台科技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科技金融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方案等政策文件。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资金池总规模达1.55亿元。

  5. 普惠金融体系全面推进。省政府出台《辽宁省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辽政发〔201687号),全面推进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积极发展小微、三农专营金融机构,开展特色金融服务。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提高信贷政策导向效果。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小微企业融资水平。积极引导银行机构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合理调配信贷资源,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开展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不断扩大贷款规模。积极推进金融扶贫,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生产、创业、助学等贷款支付需求,支持贫困地区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建设。目前,银行机构标准化网点实现乡镇全覆盖。组建农商行30家(含5家批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65家,实现县域全覆盖。2017年,落实定向降准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三农、小微领域信贷投放,释放可用资金223亿元;累计发放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再贴现231亿元。至今年4月末,全省融资担保机构385家,在保余额776亿元,在保企业6848户。小额贷款公司560家,贷款余额313亿元,信用贷款比例62.6%。一季度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7985亿元,增长2.8%;当年新增235亿元,同比多增24.6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0404亿元,增长11.4%,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4.1个百分点;当年新增615亿元,同比多增169亿元。7个试点县(市、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余额8亿元,2个试点县(市)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余额 4.6亿元。

  6. 金融生态环境不断优化。全省建立覆盖金融各领域的风险排查、提示和处置的工作体系以及一办一行六局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机制,确保地区金融安全、风险可控。沈阳、大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稳步推进,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单位面积金融贡献率稳居东北地区首位,大连市成为内地入选全球金融中心指数4个城市之一。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创新工作进展顺利,出台《关于金融支持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沈银发〔2017107号)等系列监管创新政策文件,支持沈阳、大连、营口片区印发《实施方案》并结合区域特色自主开展金融创新实践,支持沈阳建设金融岛、大连建设全国首创自贸金融在线服务平台、营口申报国家级物流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中兴通讯国家自主可控金融信息平台建设项目持续推进,与营口银行云数据中心项目启动建设,开发完成国产化自主可控第一代银行核心业务系统首个测试版本。

  (三)贴近一线直接服务企业融资。2016年下半年以来,为进一步优化和改善金融服务、深度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14号),从逐项落实国发62号文件精神、提高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的金融服务质量、提升各类融资渠道利用效果、增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实力和创新能力等4个方面提出了100余项工作措施。全年通过推动搭建省级融资信息服务平台、设立省级应急转贷基金、开展常态化投融资路演群对群精准服务对接、组织金融机构园区行等系列举措,积极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明显提升。全年各类融资对接活动直接服务企业250余户,实现融资超亿元;辽宁政融担保中心与银行机构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9.2亿元转贷资金支持。同时,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减费让利力度,督导银行通过向小微企业提供利率优惠,减免担保、评估、顾问费用等方式为小微企业减负2017年辽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减费让利16.47亿元,累计受惠小微企业8.98万户,占全部小微企业客户数42.2%。今年以来,积极推进企业市场化债转股工作,组织召开全省推进债转股工作专题会议,宣传、推广前期实施案例和操作经验,扩大债转股实施范围,目前全省债转股落地资金238.5亿元。

  二、关于落实有关建议的工作安排

  您提出的避免金融资源在金融体系内空转、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加科研经费支出促进产业升级换代、扩充产业投资基金和创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发展投贷联动模式、发展产业链金融、创建科技银行和互联网银行、建立金融仲裁院等建议非常符合新一轮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的现实需要,对于促进全省金融业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以及支持辽宁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具有重要意义。下一步,省政府金融办将在工作中加强吸收和落实,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关于避免金融资源在金融体系内空转、投入到有发展潜能的实体经济中的建议安排

  20174月,省政府金融办与辽宁银监局联合印发《关于银行业支持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辽银监发〔201716号),指导和督促银行业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同生共荣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国企改革、民营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培育增长新动能、促进开放合作、改善民生等事关我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任务,优化工作机制、创新产品服务,加大信贷投放,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指导意见》正在有序落实并取得初步成效。

  下一步,重点从如下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1. 引导银行机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继续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促进银企对接,指导和推动银行机构围绕全省一带五基地五大区域发展战略等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科学制定投放计划,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利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以及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等货币政策工具,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对小微、三农等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资金支持,不断优化信贷结构。鼓励银行机构综合运用信贷、投行、租赁等金融工具,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综合金融服务,扩大资金供给,提高资金效率。

  2. 推动银行资金脱虚入实。推动银监局等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银行业系列专项治理和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纠正银行机构各类不规范操作和脱实向虚、空转套利等乱象行为,督促银行业回归本源主业,引导资金脱虚入实,加大实体经济支持力度。

  (二)关于化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建议安排

  近年来,省政府金融办通过启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工具创新、组织科技与新兴企业融资路演、金融机构园区行、群对群精准融资对接等多种举措,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取得切实成效。

  下一步,重点从如下方面开展工作。

  1. 继续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继续推进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适时启动第三批园区试点,探索开展与苏州工业园的科技金融合作。推进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加快设立科技支行(事业部);推动试点园区加快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主导设立天使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创业、风险投资机构。鼓励有条件的银行机构与投行机构合作探索商业化投贷联动新模式。积极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利用,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2. 探索推进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借鉴江苏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经验,探索推进我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有效整合企业融资需求、金融机构产品、政府支持政策、中介机构服务等各方信息资源,打造融资平台+增信服务新模式,及时将企业融资需求送达各金融机构,有效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各地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的桥梁,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三)关于增加科研经费支出、促进产业升级换代的建议安排

  2017年,省财政厅与省科技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辽财教〔2017602号),出台了多项财政科技支持政策,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调动企业研发积极性。同时,为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从2018年起,结合企业年度R&D经费支出增长幅度,对企业年度R&D经费投入增量在200万元以上,给予2%10%的奖励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调动和引导企业科研投入。

  下一步,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全面做好科技后补助项目的申报、立项、考核等工作,加快后补助资金的执行进度,促进企业加大科研投入,支持科技创新驱动。

  (四)关于扩充产业投资基金、创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贷款政府担保基金的建议安排

  2015年,省政府设立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首期规模100亿元,旨在通过扶持商业性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全面对接国家部委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结构调整、转型升级、创新驱动类投资项目,目前已参与设立20只基金,总规模153亿元;已对接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总规模200亿元,省引导基金出资10亿元,并已确定在我省投资项目3个,投资额10.5亿元。同时,中天辽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设立了辽宁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省内具有技术优势或转化科技成果的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基金规模暂定2.2亿元,目前基金方案已经形成。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已运用7.42亿元财政担保资金,累计扶持900多个中小微企业项目,帮助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微企业实现融资260多亿元。

  下一步,重点从如下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1. 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推进各金融机构和省内制造业等重点行业企业,充分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产业投资、天使以及并购等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全面对接国家部委设立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努力培育发展我省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市场。支持省内高新技术产业积极申请国家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加强投资基金利用,促进辽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2. 指导各市设立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推动各市、重点产业园区、高新区从优化行政服务和政策环境入手,通过提供股权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便利、设立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等,加快引进和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扩大对科技中小企业的股权投资。

  3. 推进辽宁省担保集团设立。积极推进辽宁省担保集团设立,全面整合辽宁政融担保中心、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资源,构建全省再担保服务体系。适时推进辽宁省融资担保集团根据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从初创、快速发展到成熟上市的各个阶段融资特点和融资需求,创新担保业务模式,推出适合科技型企业经营发展的担保业务品种,积极缓解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五)关于大力发展投贷联动模式的建议安排

  2016415日,银监会、科技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了《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4号),确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武汉、西安5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银行、北京银行、天津银行、上海华瑞银行等10家银行机构开展全国首批投贷联动试点。试点地区和试点银行机构均不包括辽宁。经与银监会等部门沟通,需由科技部确定投贷联动试点地区后,银行机构才可开展投贷联动相关业务。201645日,沈大高新区获国家批复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由于批设时间较晚,未进入首批投贷联动试点地区。

  下一步,省政府金融办将密切跟踪国家投贷联动试点动态,与省科技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银监局等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在沈大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投贷联动试点,支持盛京银行、大连银行等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参与投贷联动试点。同时,积极指导沈阳、大连建立完善的投贷联动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满足试点政策要求。积极推动有条件的银行机构与投行机构合作探索商业化外部投贷联动新模式,通过股债结合的模式支持科技中小企业融资。

  (六)关于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建议安排

  2016年,省政府金融办与财政厅、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方案》(辽知发〔201618号),采取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风险补偿基金+担保+银行风险补偿基金+银行等模式,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目前,全省确定的10个试点市(不含丹、营、铁、葫),除本溪外的9市配套资金已全部到位,完成资金池建立。2017年实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55.2亿元,全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资金池总规模达1.55亿元。2017年,人民银行总行《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7-2019)》(银发〔2017104号)出台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组织相关部门细化和落实了具体职责,推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全年实现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共成交240笔,成交金额333亿元。

  下一步,省政府金融办将积极与省知识产权局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介,支持各产业园区、高新区、开发区等充分利用省知识产权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政策,加强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扩大风险资金池规模,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同时,积极推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加强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应用,支持小微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

  (七)关于创建科技银行、互联网银行的建议安排

  201711月,辽宁振兴银行开业运营,为我省首家民营银行,注册资本金20亿元,以通存实贷、产业金融为市场定位,以支持新兴产业发展为特定战略,为中小微实体企业和个人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同时,近年来,银监局积极鼓励银行业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探索智慧银行、网上银行、移动服务等新型服务方式,形成线上线下互补的24小时全天候金融服务体系。

  今年以来,国家金融监管趋严,特别是伴随着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银保监会年初以来未新批设民营银行,现阶段我省再申请设立科技银行、互联网银行难度较大。鉴于此,省政府金融办将积极推动辽宁振兴银行坚持通存实贷、产业金融的市场定位,努力促进其为省内科技与新兴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积极鼓励盛京银行、大连银行、大连农商行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决策链条短、产品和工具创新活跃的优势,积极为科技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推动各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或事业部,为科技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服务。

  (八)关于创建辽宁省金融仲裁院的建议安排

  近年来,省政府金融办高度重视金融环境建设工作,特别是2013年国家批复《沈阳经济区优化金融生态改革试验专项方案》(发改经体字〔20132588号)后,全面组织实施沈阳经济区优化金融生态改革试验国家战略,积极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业一体化、同城化发展。2015年,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设立了互联网金融法庭,为全国首家互联网金融法庭,负责审理互联网金融案件。据了解,上海、深圳、成都、青岛等地已经设立金融仲裁院,负责受理和审理金融仲裁案件。上海市设立了金融法院。

  下一步,省政府金融办将继续推动优化金融环境工作,并重点推动金融法治环境建设工作。推动有条件的市设立金融审判庭,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的执结率,及时实现金融债权。积极推动沈阳、大连设立金融仲裁院,快速解决金融纠纷,缩短诉讼进程,提升办案效率。

                                                                                        省政府金融办 

                                                                                       2018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