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291号建议《关于深化我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31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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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深化我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收悉。您的建议非常系统全面,与去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及相关文件精神完全符合,同时也与我省正在进行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完全符合,并且在具体内容上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启示和补充。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应于年底前完成省级机构改革任务。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已纳入全省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并应于年底前完成。现就近几年我省加强地方金融监管情况及你的建议所涉及的一些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我省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建设情况

  2009年机构改革,金融办正式纳入省政府序列,为省政府直属机构。根据当时的三定方案,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政府金融办监管。2016年机构改革时,将民营银行股东管理、金融权益类交易场所的管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的监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的相关管理工作等,纳入省政府金融办新三定方案。此外,我省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均设在我办,由我办具体协调并执行领导小组的职责。

  今年4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原由商务部负责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划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明确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5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函商请地方政府做好三类机构职责转隶后相关工作。至此,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及其文件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保理、地方资产管理公司”7类机构监管权限,均交给了即将成立的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但投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和各类交易场所”4类机构的监管权限尚未完全明确。

  二、我省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进展情况

  去年全国第五次金融工作会议后,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我办迅速组织做好贯彻落实工作。2017922日,省委常委会第46次会议听取了我办的汇报,并讨论通过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 防控金融风险 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机密)。928日,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并印发了《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对强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职责配置、加强监管力量、充实人员队伍、赋予必要的监管手段,以及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和职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承担由省政府领导牵头的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的具体工作等内容进行了原则性的确定。

  从去年10月至目前,我办一直密切跟踪国家金融体制改革有关情况,加强与一行三局(目前是一行两局)和中央编办、省编办的沟通联系,注意了解掌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金融监管局设立情况,并先后赴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进行了调研。同时,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央及我省《实施意见》规定,分别起草了《辽宁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设立方案(初稿)》和《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初稿)》,并提交办党组会议进行了2次讨论修改。我办拟按照我省机构改革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尽快形成正式方案报省委、省政府。

  三、关于您的建议中几个具体问题

  1.关于建立省政府金融稳定工作会议协调机制

  201710月底,中央编办就设立地方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问题专门发出通知(中编办发〔2017329号 秘密),明确各地要在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的指导下研究建立完善相关机制并做好上下衔接工作。近期我们又向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银监局进行了咨询,答复为待国家明确相关事项后,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相关落实工作。我办考虑,拟成立我省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并在其成立后,撤销原有的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辽宁省产业金融发展领导小组辽宁省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协调合作机制一办六局防控金融风险联席会议机制等议事协调机制,同时将原有各协调机制的职责整合并入新的协调机制,确保地方监管更加统一、更加有效。此外,在中央明确的省(市、县、区)地方金融监管权限的基础上,我们将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省内各级政府的相应监管职责。

  2.关于加挂地方金融监管局牌子、扩大金融监管范围等

  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纳入我省机构改革总体方案,省金融办加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的牌子扩大金融监管范围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等问题,均在我办制定的新三定规定范围内。我们将按照全省机构改革统一部署要求,加强研究谋划,积极推进落实。

  3.关于完善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准入及审批机制等

  我们已经注意到,山东省和河北省已先后出台了地方金融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同时,完善我省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对于未来依法监管、促进地方金融业态合法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办已将推进地方金融立法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并已经起草开展调研起草工作。

  4.关于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2016年,按照中央要求,省政府成立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辽宁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661号),明确了各部门工作职责,提出了整治的方向和重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我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一行六局(目前为一行四局)均在成员单位之列。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201611月,根据国家有关要求,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和辽宁保监局联合建立辽宁省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至目前,这两个协调机制开展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一定作用。下一步,我们将在推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设立地方金融监管局的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一行四局进一步加强研究探索,建立并完善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明确具体职责和办法,推动我省相关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扎实成效。

                                                                                省政府金融办 

                                                                                2018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