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84号建议《关于延长金融服务链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4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 来源:省金融监管局
季文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金融服务链条助力中小微企业融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工作情况
2020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辽宁省主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面落实“六稳”“六保”要求,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0〕9号)、《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等政策文件,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纾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一)增加小微企业贷款投放。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与中国银行、进出口银行、国泰君安证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省政府分管金融与分管各行业副省长共同召开5期政银企座谈会,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脱贫攻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消费外贸等领域小微企业资金支持。银保监部门组织开展“百行进万企”活动,帮助1.7万户纳税信用评级B级以上小微企业获得贷款500亿元,其中7651户小微企业获得“首贷”金额234亿元。运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工具对地方法人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全年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62亿元;再贴现累计投放485.9亿元。截至2020年末,全省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041.7亿元,同比增长7.3%,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2个百分点,比年初新增1016.9亿元。
(二)落实延期还本付息、企业复产复工政策,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督促银行机构落实疫情期间金融扶持保障政策,截至2020年11月末,对2.9万笔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涉及贷款金额2308亿元,对2.5万笔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付息,延期付息金额130亿元。利用央行抗疫专项再贷款额度为纳入国家疫情防控保障名单142家重点企业提供低息贷款20.2亿元,利率低至2.18%。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累计办理无还本续贷2464.1亿元,同比增长43.8%。落实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要求,为产业链核心企业及其上下游企业提供日常周转资金4805亿元。督促银行机构落实利率下调、担保评估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合计精简收费项目244项,为2.3万户小微企业减费让利16.7亿元。
(三)创新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加强线上金融创新产品的推广应用,建设银行利用基于移动互联网的普惠金融“惠懂你”APP,为近2万户小微企业提供60亿元信贷支持;工商银行利用线上“经营快贷”产品,向超过2000户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30亿元。推广“银税互动”服务成果,税务部门与多家银行机构合作将纳税评级在M级以上的58万户企业纳入“银税互动”范围,发放“银税合作”贷款余额已达981.4亿元,比年初新增179.7亿元。积极利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推广以核心企业带动为特征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模式,省内中小企业累计实现应收账款交易4964笔、成交金额2818亿元。
(四)优化小微企业融资信息服务。深化信用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创新小微企业信用培育模式,累计为13万户小微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帮助其中5.5万户获得金融机构授信意向。加快推进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线运营,实现融资信息发布、税务数据查询等多项功能,营口“金小二”平台发布金融产品148项,注册企业4058户,帮助企业融资53.6亿元。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实现入库小微企业90.9万户、个体工商户244万户,并与邮储银行合作开展“百亿送贷行动”,全年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122.7亿元。
(五)促进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推动中小企业在科创板、新三板上市挂牌,锦州神工半导体、大连豪森设备制造2家企业科创板首发上市,辽宁成大子公司—成大生物公司分拆上市通过科创板IPO审核。全省新三板挂牌企业已达170家,实现融资9.1亿元。规范发展地方股权市场,2020年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新增挂牌企业266家,累计达到2328家;新增综合融资56亿元,累计融资508亿元。
(六)加大小微金融服务财政政策支持。落实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及支持企业上市政策,合计向56家金融机构、32户企业发放补助资金19727.4万元,其中向服务民营企业成效较好的16家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发放奖励资金5954万元,向40家运用央行复工复产再贷款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的地方中小银行发放奖励资金3002.4万元,向32户企业发放上市补助10771万元。
二、深入开展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服务体系建设
自2018年省金融监管局组建以来,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部署,搭建监管工作体系,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制度建设,有效落实各项监管工作措施,持续推动地方金融行业发展,优化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截止2020年末,全省共有融资担保法人机构312家,实收资本总额509亿元。剔除住房置业业务,2020年,当年累计担保额439.9亿元,在保余额947.3亿元,同比上升4.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法人机构92家(29.5%),实收资本总额215亿元(42.2%),包括省级机构2家,市级及大型国企出资机构39家,县区级机构51家;当年累计发生额226.8亿元(51.5%),在保余额362.4亿元(38.3%),2020年为2194户企业和6.65万个人提供了有效服务。
(一)加强融资担保行业制度建设。2020年,为推动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增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与省金融监管局共同起草了《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进一步推动我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和发挥作用。按照国家监管要求,省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等7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金监通〔2020〕50号),拟订了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除普适性监管工作要求外,对照国家、省关于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相关政策要求,对机构开展必要的检查和指导。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业务规模,将其融资担保放大倍数提升至15倍;对符合条件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推荐加入省再担保体系,扩大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渠道;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代偿管理。从监管政策制定上,着力引导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增信服务。
(二)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建设的指导。2020年,省金融监管局进一步明确融资担保行业准入政策,优化调整审批机制,制定出台工作指引,落实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要求,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优化政务服务,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指导各市通过新设、参股、重组和“事转企”等方式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升区域融资增信服务能力。一是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设立的工作指导。全年批准设立6家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在沈阳、大连、鞍山、盘锦和朝阳市分别成立5家专业化科技担保公司和1家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填补阜新市区域空白。二是加强公司治理,推动融资担保机构“事转企”改制,完善公司法人法理结构,督促机构市场化运营。截至12月末,全省共批准注销事业法人机构8家,批准盘锦市 “事转企”改制1家。
(三)推动完善省再担保体系。我省高度重视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和完善工作。仅2020年,分管金融的张立林副省长就3次组织召开工作推进会,专题研究加强全省再担保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通过融资担保服务有效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问题。我局也通过座谈、调研及各种方式加强对具体工作的指导,支持构建以省担保集团为龙头的省再担保体系建设,指导省担保集团及再担保体系成员加快融资担保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深化银担业务合作,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省融资担保集团、各原保机构、各银行机构共同努力,省再担保体系建设不断完善。2020年末,省再担保体系获得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授信80亿元,省再担保体系成员与省交行等7家银行当年新增加授信110亿元;全省再担保业务在保余额89.2亿元,同比增长119.8%。
(四)引导融资担保公司优化业务服务。鼓励各融资担保机构加快与银行共同研发更加符合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型企业特点及需求的服务方式和产品。在审核授信条件上,除了关注企业财务指标等基本面情况,更加关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拥有核心技术、稳定的商业模式和良好的市场前景;在反担保设定上,改变对房产、土地等抵押物的过度依赖,充分考虑企业的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订单等。为有效支持疫情防范,加快辽宁经济“复产”、“复苏”,我局及时下发《关于引导融资担保公司强化服务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减费让利”,降低担保费率至1%及以下;对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合作机构,合作有效期无条件延长;将符合条件的省级再担保风险分担比例由20%提升至40%的政策支持。
(五)推动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代偿资产处置。2020年,省金融监管局对全省融资担保公司代偿情况开展了专项摸底调查,发现部分公司代偿账期长、资产处置难,影响了机构的持续经营和服务能力。为此,我局会同多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了专题研究,制定了适用于融资担保资产活化工作的交易方式和交易结构,并向各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动国有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活化工作的函》。请各市政府靠前指挥,支持推动省内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加快资产活化工作。要求各市金融管理部门要及时报告风险情况,配合出资管理部门运用政府组织优势、畅通司法办理途径,并对市场化处置模式进行了专项指导,增强资产流动性,提升地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六)加强融资担保公司合规性监管。在日常监管中,重点加强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农支小业务、保费收取、再担保业务合作、代偿等指标的监控分析,着力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主业、坚守准公共定位,在机构发展可持续前提下降低综合收费标准,缓解小微企业、“三农”和科技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融资成本,切实提供有效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持续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对违规问题实施分类监管和处置清理,督促融资担保公司规范运营。对符合条件的178家融资担保公司换发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清退一部分长期不开展业务、偏离融资担保主业或严重资不抵债、失去偿付能力的高风险的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三、多部门形成合力打造良好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一)落实国家降费奖补政策,促进融资担保机构降费扩面,扩大对小微企业融资服务。2018年10月,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实施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547号),安排专项资金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奖补。重点支持政策引导性较强、效果较好的担保机构,特别是对直接服务小微企业且取费较低的担保机构加大奖补力度,充分发挥奖补资金的激励作用。通过直接补助等方式,促进政策引导性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特别是单户贷款1000万元及以下的担保业务、首贷担保和中长期贷款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三年来,我省共争取到国家降费奖补资金3.36亿元,近110家融资担保机构获得奖补,为6400余家小微企业提供了担保服务,新增融资担保额360余亿元。有效稳定了我省融资担保机构体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融资难题。2021年我们将继续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融资的政策性担保机构,促进担保体系健康发展。
(二)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辽宁银保监局按照中国银保监会统一部署,持续推动辖内银行保险机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创新担保方式,努力延长金融服务链条,打通金融服务的“最后一公里”。在《关于2020年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量扩面、提质降本”有关工作的通知》(辽银保监办发〔2020〕251号)中,明确支持银行机构加大应收账款、仓单、存货等质押融资产品的研发推广,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加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推动开展农业保险保单质押业务。向省政府呈报《辽宁银保监局关于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的报告》(辽银保监字〔2020〕31号),建议有关部门搭建地方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统一发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登记、流转、质押信息,探索形成知识产权估值标准,使其成为企业融资担保的新方式,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发挥产业基金作用,助力民营企业发展。2016年,省政府出资设立了100亿规模的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采取参股设立子基金和直接投资两种方式运作,引导金融资源大力支持产业发展。2018年11月,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职能转由省财政厅负责。2019年11月,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31号)文件,重新制定了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财政厅。截至2020年末,引导基金已累计出资41.8亿元,一是出资国家先进制造业基金,基金总规模200亿元,引导基金认缴10亿元,累计实缴9.7亿元。二是出资省内13只基金:基金总规模98.7亿元,引导基金认缴21亿元,实缴出资8.9亿元。三是直接投资全省175个重点企业,投资金额23.2亿元。截至目前,在13只子基金中,有10只子基金吸纳了包括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辽阳、葫芦岛在内的7个地市参与。13只子基金已累计投资56个项目,其中省内项目34个,均为民营企业项目,积极助力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的项目在我省落地。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2021年,我省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民营、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精神,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提高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的质量和效率,贴近企业、群众诉求,持续为缓解全省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开展工作。
1.继续扩大对小微企业资金总量供给。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借助金融机构总部资金优势和政策倾斜,扩大对小微企业等普惠金融领域金融支持。组织多层次银企对接,搭建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对接平台、畅通沟通渠道,促进信贷资金精准落地。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要求,引导银行机构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提供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2.继续引导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探索开展适用于小微企业的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持续优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鼓励银行机构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扩大股权、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融资业务规模,缓解企业融资中存在抵质押物不足问题。
3.继续认真落实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发挥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服务工作的全面部署。2021年,我局将继续牵头各相关部门、省融资担保集团、市、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26号)各项工作任务,积极推动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和全省再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促进融资担保行业为中小企业、“三农”提供融资增信服务。推动各市政府研究提出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工作方案,通过新设、控股和重组等方式,培育一批以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具有能力和实力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发挥行业主力军作用。推动省担保集团主动发挥“稳定器”作用,通过提供再担保服务,引导包括体系成员在内的原保公司主动性面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项目提供融资增信服务,建立与银行机构适配的风控机制,不断创新业务产品、扩大再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范围。
4.继续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持续做好中小企业科创板上市、新三板挂牌等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帮助更多小微企业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功能,吸引各行业领域小微企业挂牌展示,将辽宁股交中心打造成小微企业资本市场融资培育的综合服务平台。
5.进一步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积极培育产业创业投资主体,有效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引导、放大功能,吸引更多优秀产业创业投资企业和项目在我省投资,以我省自由贸易三大片区、中心城市的中心城区为依托,以发展总部楼宇经济为载体,培育、繁荣产业创业投资市场主体,加大投资项目落地力度。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提高引导基金使用效率,助力我省民营企业发展。
省金融监管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