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386号建议《关于金融支持我省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种养大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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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东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金融支持我省农业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和种养大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全省加大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支持力度。2021年,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沈银发〔2021〕140号),从十二个方面提出了38条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措施,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支持力度,取得了较好效果。 

  一、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情况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缓解从事粮食生产和服务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2020-2022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2021年安排2亿元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和招商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2021年筹措省以上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资金1.06亿元,支持省农担公司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等,助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安全稳健发展。 

  (二)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一是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等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省政府组织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三农”的金融资源支持。二是积极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央行资金支持,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水平、扩大涉农信贷投放,截至2021年末,支农再贷款余额101.0亿元,同比增长256.3%。三是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召开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742家农业企业112亿元融资需求,向农业企业推介 52家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信贷供需精准对接。截至2021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663亿元,比年初增加40亿元,增长0.3%。 

  (三)优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依据涉农主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梳理形成适用于“三农”领域的产品清单,在全省推广。如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创新“农担贷”“参担贷”“秋担贷”等金融产品,2021年为规模化种养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资金28亿元;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依托土地要素和农业生产大数据打造“裕农快贷”产品,覆盖省内4000余个村镇,向1.5万农户累计投放7亿元贷款;省农信社大力推行农产品“链”式金融服务,沿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消费链等拓展上下游客户群体,给予农产品全产业链金融支持;省农担公司推出“创业宝”“兴业贷”“冷链e贷”等创新产品,对农民返乡创业,农业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和地方特色产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四)降低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充分发挥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支农作用,省农担公司严格控制担保费收费标准,费率由2017年的1.5%降低至不超过0.8%。此外,在2020年疫情期间和2021年雪灾后出台减收担保费政策。督促银行机构严格落实账户服务、人民币结算、电子银行、银行卡刷卡、支付账户服务等方面降费政策,清理不必要“通道”或“过桥”环节,降低市场主体综合融资成本。2022年一季度,年平均担保费率0.1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担保业务平均综合融资成本仅为4.51%。 

  (五)发挥保险期货的风险保障功能。出台《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6个主要种植业险种保险费率下降40%至60%,为农民减负1.8亿元,全年累计为4468万亩大田作物、1446万头牲畜、4978万亩森林提供638亿元风险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18.5亿元。积极引导推广“保险+期货”模式,8个试点项目纳入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中华财险与永安期货联合推出玉米“保险+期货”专项扶贫项目,为建平县杨树岭村所有玉米种植户及557个贫困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帮助农户提前锁定收益。大连商品交易所上市生猪期货、棕榈油期权,填补了我国活体交割期货品种和对外开放期权合约的空白。 

  二、下步工作安排 

  我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工作仍有待提高,尤其是您反映的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额度管理、金融产品和服务体系创新等方面。根据您反映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下一步,省金融监管局将继续会同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省(中)直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坚强金融保障。 

  (一)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建立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名录,在村、镇层面,按照一定比例确定重点扶持的合作社,深化推进省市县示范社“三级联创”工作,打造高质量的合作社队伍;加大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开展省级以上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工作;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辅导,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提高信用贷款获得能力。 

  (二)推进各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在省农业农村厅官网上统一对外发布省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单,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归集;积极支持有意愿的各类金融机构及省农担公司等接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直报系统,发布融资需求信息;深化相关政府部门、银行机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等合作,搭建政银担企对接平台,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金融和担保机构提供有效对接。 

  (三)继续加大信贷支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发挥好政策工具作用,综合利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等货币工具和贴息、奖补、风险补偿等财政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发展等“三农”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引导银行积极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工作,促进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授信力争“能授尽授”。 

  (四)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以农村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质量。鼓励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大棚、冷藏库等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生猪等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县域优势特色产业,创新专属产品,简化审批流程,合理增加与需求相匹配的中长期信贷共给,适度提高信用贷和“首贷户”占比。鼓励发展“一次授信、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的小额信贷模式。 

  (五)完善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省农担公司下沉业务重心,适当简化担保业务流程,维持较低的担保费率,降低反担保要求,扩大担保规模,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多元化、差异化的服务。支持省农担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共担前提下,开展银担“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做到应担尽担。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贷风险分担。 

  (六)拓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渠道。加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产品的宣传与培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发债,有效辅导更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逐步满足条件,条件成熟时实现发行。大力推广新型债券工具,支持适合发行碳中和债、乡村振兴专项债等新型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大农业企业上市力度,加强后备企业的培育,定期举办投融资路演和上市培训活动,建立上市专班和服务秘书制度,完善省市两级上市后备企业库,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挂牌融资。 

  (七)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推动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增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广大农户和农业经营组织差异化、多层次的风险保障需求。适时选取部分地区探索开展一揽子综合险,逐步将农机、农房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增强农业生产综合抗灾能力。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