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第1137号 建议《关于加强普惠金融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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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普惠金融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普惠金融是推动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手段,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普惠金融建设,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我省向来重视普惠金融在乡村振兴领域的服务效能,近年来,稳步加大涉农金融投入,持续强化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尤其是在金融政策引导、财税政策扶持和创新金融产品服务等方面不断增加工作力度,提升普惠金融助力乡村振兴质效。

  一、普惠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情况

  (一)加强金融政策引导。坚持从辽宁的具体实际出发,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和信贷政策指导,一是加强“窗口指导”,督促指导金融机构全力做好金融支持乡村振兴工作。各金融机构积极采取措施克服疫情不利影响,积极投放涉农贷款。截至2021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663.2亿元,较年初增加40.2亿元。二是积极运用各项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普惠金融领域的政策和资源倾斜力度。截至2021年末,支农再贷款余额101.0亿元,同比增长256.3%。为全省符合条件金融机构落实存款准备金优惠政策,年内3次降低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累计释放可用资金651亿元。三是开展全省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强化评估结果运用,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乡村振兴领域的政策倾斜和资源投入。

  (二)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为缓解从事粮食生产、农产品深加工等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过程中资金短缺问题,2020-2022年,省财政安排2000万元对粮食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施财政贴息;2021年安排2亿元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及招商引资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有效降低融资成本。为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健康发展,2021年筹措省以上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奖补资金1.06亿元,支持省农担公司建立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等,助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安全稳健发展。对于再担保体系内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在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银行机构各承担不低于20%风险责任的基础上,省财政再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同时,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范围、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且担保费率不超过1%的融资担保业务,由省市财政给予1%的担保费补贴(省、市各承担0.5%);对5家科技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100万元以下且免收担保费的担保业务,由省财政给予2%的担保费补贴。

  (三)增加涉农信贷投放。一是强化工作指引,印发《关于推动“三农”领域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围绕七个方面,提出27项具体工作措施。印发《关于金融支持辽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从十二个方面提出了38条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具体措施。印发《辖内银行保险机构支持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引导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于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金融支持力度。二是深化与金融机构合作,推动省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人寿等金融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推动省政府组织召开金融机构座谈会,引导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三农”的金融资源支持。三是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召开金融支持农业产业发展对接会,向金融机构推介742家农业企业112亿元融资需求,向农业企业推介 52家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推动信贷供需精准对接。截至2021年末全省涉农贷款余额8663亿元,比年初增加40亿元,增长0.3%。

  (四)优化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依据涉农主体的特点和需求,开展涉农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梳理形成适用于“三农”领域的产品清单,在全省推广。如邮储银行辽宁省分行创新“农担贷”“参担贷”“秋担贷”等金融产品,2021年为规模化种养殖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资金28亿元;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依托土地要素和农业生产大数据打造“裕农快贷”产品,覆盖省内4000余个村镇,向1.5万农户累计投放7亿元贷款;省农信社大力推行农产品“链”式金融服务,沿农产品产业链、供应链、消费链等拓展上下游客户群体,给予农产品全产业链金融支持;省农担公司推出“创业宝”“兴业贷”“冷链e贷”等创新产品,对农民返乡创业,农业产业集群、产业强镇和地方特色产业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五)支持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扎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印发《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提出对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要求执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主要政策为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以脱贫户及监测帮扶对象整户为单位发放贷款,支持贷款对象发展产业。当年新增贷款金额7526万元、贷款户数1639户,累计实现贷款发放6.9亿元、受益户数1.3万户。为进一步发挥政策作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乡振发〔2022〕6号),在我省推广“一自三合”金融帮扶模式。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财政部门安排贴息资金1.9亿元,引导银行机构与省农担公司等担保机构深入合作,向2.4万农业主体新投放个人涉农创业担保贷款37.5亿元。

  (六)发挥政府性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风险分担和保障功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建立了风险补偿及保费补贴机制,构建“前有补贴、后有补偿”的全链条政策扶持体系,提高担保机构敢担愿担的积极性。出台《辽宁省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辽财金〔2021〕227号),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6个主要种植业险种保险费率下降40%至60%,为农民减负1.8亿元,全年累计为4468万亩大田作物、1446万头牲畜、4978万亩森林提供638亿元风险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费补贴18.5亿元。积极引导推广“保险+期货”模式,8个试点项目纳入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中华财险与永安期货联合推出玉米“保险+期货”专项扶贫项目,为建平县杨树岭村所有玉米种植户及557个贫困户提供价格风险保障,帮助农户提前锁定收益。

  二、存在的问题

  当前外部环境日趋严峻、疫情影响日渐凸显,复杂情况下涉农主体面临多重困境,普惠金融在纾困弱势群体,助力乡村振兴方面还存在很多不足。一是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县域资金适配性仍然不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业服务机制尚不健全,农村脱贫人口等特殊金融服务仍然存在薄弱环节。二是普惠金融供给侧改革有待深化,金融产品仍然存在同质化、过度依赖抵质押、风控手段不足等问题。三是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仍待加强,乡村保障体系不完善,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存在补偿条件多、时限长、比例低等问题;农村新型产权面临确权、登记、评估、流转等方面的困难;信用体系建设不同步,信用支撑作用发挥不足。

  三、下步工作安排

  根据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省金融监管局将继续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等省(中)直相关部门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战略决策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从辽宁实际出发,学习借鉴包括山东省临沂市在内的其他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加强政策引导,创新工作方式,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综合运用多样化、专业化的金融工具,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扩大涉农主体融资规模,为乡村振兴建设提供坚强金融保障。

  (一)持续加强金融政策引导和财税政策扶持。发挥好货币信贷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灵活运用各项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加强“窗口指导”,加大普惠金融建设、涉农贷款投放考核力度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主动加强普惠金融建设,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金融支农作用,在现有对乡村振兴领域做出更大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对公存款倾斜、涉农贷款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源更好更多地配置到农业产业薄弱环节。

  (二)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支持金融机构以农村需求为导向,积极创新低成本、可复制、易推广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针对农业生产经营特点,深挖“三农”融资堵点,积极加大首贷、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鼓励金融机构规范开展大棚、冷藏库等农业设施抵押贷款、生猪等活体畜禽抵押贷款、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三农”质量。配套推进农村物权、产权流转交易平台建设,规范评估、登记、流转制度,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

  (三)加强金融服务乡村产业和乡村建设力度。充分发挥金融引领作用,推动构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现代乡村产业体系,探索创新金融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有效方式,支持国家开发银行辽宁分行利用总行“百县千亿”政策,加大对县域垃圾污水处理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推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贷款。开展针对性的金融辅导,助力新主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提高信用贷款获得能力。

  (四)发挥多种金融手段支持合力。加强各种金融手段的统筹运用,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扩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服务范围,探索建立乡村振兴风险补偿基金;加大农业企业上市力度,加强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育;强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产品的宣传与培训,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主体发债,打好多种金融工具“组合拳”,拓宽涉农主体融资渠道,提升金融支农的强度和粘性,更加有力地支持农业生产、助力乡村振兴。

  (五)继续改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持续提升农村支付结算服务水平,不断拓宽服务主体的参与面。深入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多部门合作推进涉农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多渠道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效宣传,提高农村整体信用意识,营造“信用创造价值”的社会氛围。加强农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增强农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

                          省金融监管局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