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3号建议《关于制定的建议》的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19年06月20日
- 编辑:金融办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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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传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地方金融条例>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推进金融立法基本情况
(一)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监管条例
近年来,全省高度重视金融立法工作,积极推动国家各部门及省政府出台金融相关法律法规,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特别是去年机构改革以来,中央赋予地方部分金融监管权限,确定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区域股权市场等地方金融从业机构交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但上述机构中普遍缺乏上位法支撑,给金融监管工作带来较大困难。
2018年,省金融监管局密切关注全国及各省份关于金融立法进展情况,学习借鉴山东、浙江、河北、四川等省份经验做法,积极推进出台我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并分别与省人大财经委、省人大法制委、省司法厅等进行多次沟通,努力争取将出台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纳入我省人大立法计划。在推动的过程中,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先后两次向各省、各部门广泛征求意见。对此,经与省司法厅沟通表示,若国家即将出台《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我省可暂不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待国家出台后,我省再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出台实施细则。
(二)推动出台地方政府规章
在推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中,我局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除推动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管条例之外,积极推动出台各金融领域的省政府规章,为履行监管职能提供法律保障。2018年,省金融监管局牵头起草了《辽宁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并已向省司法厅申请立法计划。据省司法厅反馈,目前已将管理办法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目前正在组织开展调研论证。
二、下步工作安排
1、继续推动金融立法。密切关注国务院即将出台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及时了解出台进展。继续推动我省出台《辽宁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切实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从源头上防控金融风险。积极筹备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机构的立法工作,强化地方金融体系发展的法律保障。
2、推动金融司法环境。积极与省高法建立沟通联系,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绿色通道”,加快金融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速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推动有条件的市争取设立金融审判庭和金融仲裁院,加快金融商事案件审理,缩短诉讼进程,提升办案效率。
省金融监管局
2019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