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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投资虚拟货币亏损诉请返还 法院:交易不受保护驳回起诉

来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发布时间:2025-11-25 16:14:05

  近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两起因虚拟货币交易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谷某因购买虚拟货币后,价格暴跌,虚拟币钱包被封导致财产损失,诉请被告米某、李某返还购币款5.1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虚拟货币交易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为由,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谷某听说在手机上注册“AD”数字货币钱包和智能软件,短期内就能获得高额利息,故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米某、李某支付5.1万余元,委托被告代购“AD币”并转入原告的虚拟钱包,之后该虚拟货币大幅跳水,且账户被封,数字货币钱包亦无法打开,余款无法提取。眼看投资血本无归,原告谷某以被告无法律依据获得购币款为由,提起不当得利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其全部款项。庭审中,被告米某、李某辩称,已按约定完成虚拟货币代购行为,款项亦转入原告数字货币钱包,并非不当得利,同时提交转账凭证,证实交易事实成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性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已经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其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若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则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本案中双方存在自愿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合意及交易的事实,若保护此类交易诉求,实质是认可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效力,违背了国家金融监管政策。

  此类案件也为公众敲响了相关领域的风险警钟,虚拟货币缺乏真实价值支撑,交易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提醒投资者切勿轻信“高收益”宣传,参与此类非法金融活动,一旦发生损失只能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