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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示警

来源:
发布时间:2025-08-18 14:22:10

以投资黄金为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投资黄金却带不走实物

  当前非法集资花样百出,有很强的隐蔽性。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黄金托管”等旗号,利用高科技产品、养老服务等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严重干扰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随着金价飙升,消费者对黄金投资黄的热情也持续高涨,不过,火热行情下,暗藏不少风险隐患 ,以“黄金托管”“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金融活动有所抬头,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为增强群众对非法集资的防范意识和能力,特选取以下典型案例,对非法集资惯用套路等犯罪手法集中剖析,以案说法、以案示警。

  案情简介:罗某华系某丰油脂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后更名为陕西某丰农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丰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罗某华为扩大公司规模以及竞标项目工程,通过承诺支付高息的方式,以本人及其妻子周某庆、某丰公司的名义借款,自2013年至2015年10月案发共计借款5807.84万元。2013年12月13日,罗某华授意其子罗某成立陕西某华信黄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汉中分公司,罗某为负责人,该公司以投资黄金为名义非法向社会吸收资金。2014年7月,为继续向社会吸收资金,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更名为陕西某源盛黄金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4月,为避开“投资公司”这个敏感名称,罗某华指示罗某将公司名称变更为汉中某源盛世实业有限公司。截至2015年10月,某源盛世公司共吸收公众资金5002.3万元。

  法院判决:后经审理,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华、罗某、周某庆在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均属数额巨大。被告人严某等七人明知某源盛公司未取得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积极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宣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被害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判决罗某华等十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九年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30万元不等。

  以案示警: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近年来,黄金理财产品在投资理财领域热度居高不下,同时黄金理财领域也成了非法集资骗局的频发之地。在本案中,非法集资人通过向群众分发投资宣传彩页、聘任讲师宣传黄金投资的优势及好处、通过公司员工自己的人际圈向亲戚朋友宣传讲解投资、组织投资者实地考察等方式宣传非法集资活动,并要求或以高息诱导投资者将认购的黄金产品留存在公司不带走,公司根据集资人投资数额的多少、投资时间的长短按照相应比例按月给付利息。

  此类非法集资行为披着“黄金理财”的光鲜外衣,其主要从事的却并不是黄金产品交易活动,而是以此为名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者在支付资金后并未实际占有黄金产品,而是受高息回报诱导将其留在非法集资人处,只得到了非法集资人为其出具的理财合同等“纸上黄金”,其财产利益难以保障。广大投资者需警惕以“黄金理财”为名的非法集资骗局,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切实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案例摘自金融监管总局主管刊物《中国银行业》2025年第6期)

  辽宁省地方金融管理局防范提醒:

  1.仔细查证投贷机构

  查证相关机构是否具备发行、代销和托管资质。登记托管服务仅限金融机构和经国务院、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黄金交易场所提供。其他机构未经授权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2.警惕高收益诱惑

  面对高回报的投资诱惑时,投资者要保持清醒,不要被眼前的利益冲昏了头脑,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

  3.增强风险意识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如不慎被骗或遇到可疑情形,应及时保留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号等关键信息,第一时间向当地有关部门报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